|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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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3 23:5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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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向物业单位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物业管理交费登记手册和不参加收费年度审验的; (五)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坑害住(用)户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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