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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4 6:03:47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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