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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7:4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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