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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4 7:45:54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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