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销合作社法制协作会议总结讲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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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5 17: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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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正由全国人大农委牵头起草,总社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也参加了起草工作,系统内也是高度关注。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这次会议上大家还要进一步讨论。需要明确一点,这部法不是专门为供销合作社立的法,不是我们所要立的《供销合作社法》,但是可以通过这部法实现我们的一些目的,对此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家要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深入研究,积极献言献策,尽可能多地通过这部法体现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争取有利结果。
(二)维护了社有企业资产安全
社有企业资产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实力的重要经济基础,维护好社有企业资产安全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通过产权多元化,推行企业改制,实行社企分开,目的是增强社有企业活力,提高其赢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但这不是说对社有企业尤其是控股企业就放手不管了,任由社有企业“独立”发展。社有企业的“独立”是在供销合作社履行出资人职能前提下的“独立”,绝不能脱离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都要行使好出资人职能,这是1999年国务院五号文件的明确规定,既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也是供销合作社的义务,不能“懈怠”,更不能“放弃”。
近年来,在依法治社、依法治企,维护社有资产特别是社有企业资产安全方面,全系统的法制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和努力,取得了突出成绩。在这方面,各地都有很好的做法,湖北、山西、湖南、广西等省社建立了社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和资产管理办法,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其中。刚刚介绍情况的浙江德清县的傅兆舜、安徽省涡阳县的杨芳彦等同志,在发言中都谈了各自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傅兆舜同志从事供销合作社法制工作二十多年,曾为德清县和湖州市供销合作社挽回两亿多的经济损失,我看,这些典型非常值得总结和宣传。这些年,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社有企业之间关系的案件比较多,并且都是大案。供销合作社历史较长,与国有商业三合三分,情况十分复杂,由于法院对这方面的情况大都不太了解,往往把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混同于一般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开始时都作了不利于我们的判决。山西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案子就是一个典型。一审时山西高院判决大同供销合作社不享有对其所属企业金鑫贸易中心的财产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如果执行这个判决,将造成几千万的社有资产流失。经过总社法制办和山西省社、大同市社的共同努力,200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推翻一审判决,驳回原承包人对大同市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同时将两个五号文件提升到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并作为审判依据,意义非同寻常,对系统的促进很大。贵州等地供销合作社就依据这个判例,反败为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所以说,法制工作很重要,它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体现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救济。可以说,重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权益就有了安全保障;忽视法制工作,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就会有危险。有的地方对法制工作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认为法制工作不仅不创造经济利益,还要投入经费,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我不赞同。法制工作虽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但是它能有效地保护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如果没有法制保障,我们辛苦经营得到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被别人拿走,我们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所以,应该树立这样一个观念,不损失或少损失,同样是一种效益。有一些同志认为,法制工作就是打官司,平时并没有作用,遇有官司请个律师就行了。这种观点,同样是不正确的,根本原因在于只认识到了法律的事后救济作用,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事前防范作用和事中监督作用。古人讲,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就是讲这个道理。如果事先决策有问题,证据不齐全,即使聘请律师,也改变不了在诉讼中的被动局面,系统内这方面的案例也不少,教训很多。从实际反映的问题看,不发挥法律的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作用,也容易产生官司,即使经过努力最终胜诉,也往往付出较大成本,两败俱伤。要想不受损失或少损失,就要重视法制工作,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以防为主、堵塞漏洞,这才是上策。
(三)协调解决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难题
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改革,供销合作社才能发展,才有出路,这是系统的共识。但是由于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外部政策法律环境的变化,使得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存在许多体制性障碍,极大地困扰着我们的发展。比较突出的有政策性亏损挂帐涉诉问题,基层社和社有企业改制后剩余资产归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问题,农药经营许可问题,还有现在比较关注的烟花爆竹经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总社领导和系统上下都十分关注,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们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
1999年7月,农业部单方面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和经营人员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经营人员上岗证,并且强制进行培训,收取费用。据当时湖南省澧县供销合作社反映,全县360多个自然经营点,一个点办两证要花300多元,每个人参加培训又得花费400多元,县社仅此一项就得多开支30多万元,湖南全省大致要在1500万元左右。就全国而言,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需要多支付4到5亿元。在接到各地反映的情况后,总社法制办根据总社党组和理事会指示精神,联合化工、经贸、卫生、质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国务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具体承办此事的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1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向农业部及山东、安徽、河北、河南、湖北、宁夏、天津、济南、汕头等省、市政府发文,责成其对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自行修改。农业部及上述省市随后都删除了相关规定。在农药经营问题上,我们取得了重大胜利,切实维护了系统在农药经营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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