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催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各承办单位要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经常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情况进行催办和检查,并定期发出办理情况通报。
(四)审核。承办单位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方案和办理结果认真审查,对答复函件的内容、格式要逐件审核,严格把关。对超越职权范围无法处理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后,再答复代表或委员。
(五)答复。对大会期间的建议、提案,一般自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完。对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两个月内办完。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办时间内办理完的少数建议、提案,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经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的答复格式(附后)和要求,将办理结果打印成书面答复意见答复代表、提案人,答复件要一式三份,是人大代表建议的,要先送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审定合格后,发给议案人。是政协委员提案的,要先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合格后,发给提案人,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件,审定不合格,将返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至合格为止。
(六)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完全部建议、提案后要进行复查,做好总结工作,半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三级负责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责任制度,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的领导同志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坚持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在办理初期、中期和末期,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应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
(三)坚持检查落实情况的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应切实抓好查办落实,及时表扬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对责任不明确或部门之间扯皮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制度。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五)坚持与代表、提案人联系的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中,应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与他们共商解决办法。
第七条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和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专办或兼办工作。
(二)答复代表、委员的函,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实事求是,逐条答复。答复的语句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练、易懂。为便于统计和分类,对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用“C”标明;建议性意见供作参考的,用“D”标明。
(三)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以讲求质量、注重效果、多办实事为衡量办理质量高低的主要标准。
(四)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市委办、市政府办要与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办理人员,对在承办工作中领导重视、进度快、质量高、落实好的单位,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办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或提案人意见较大的。
2、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3、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失建议、提案原件的。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议案信访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