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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我们应与街道、社区、村场一起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作用,运用广播、文艺汇演、黑板报、宣传栏、普法宣传活动及举办培训班、农民学校等多种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法律,提高群众自身素质,帮助他们释疑解难,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充实他们的精神领域,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统一部署和口径,深入做好群众,尤其是群体中骨干人员和组织者的教育疏导工作。要向群众多宣传有关法律,引导群众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解决问题,严防一时冲动造成不良后果。
一是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让群众明白自己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二是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使他们知道解决纠纷和反映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要善于整合社会资源,发动和依靠群众自治组织,齐抓共管,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整改各种隐患;
四要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辖区重点人口加强管控,近距离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
五要以防为主,加强辖区案件多发区域和场所的巡逻防范,降低侵财性案件发案率,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正确区分事件性质,进行分类处置
由于群体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所以我们必须正确运用教育和疏导的手段进行分类处置。
一是对发生在单位内部或因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到党政机关上访请愿,主要是为解决一些实际生活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性质不同,要严格区别对待,我们对这类情况主要是掌握动态,要慎用警力。
二是对较为平和的群体上访集会游行等事件,不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矛盾尚未激化,我们的主要职责就是维护好现场秩序,掌握情况,疏导群众,不宜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
三是对具体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群体事件,即使少数群众语言过激,只要没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我们应以维护大局、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为重,不可采取强制措施,化解工作主要依靠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去做,我们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并可视情况作些宣传配合工作。
四是对那些性质逐渐发生变化,态势不断扩大蔓延,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阻塞公路桥梁交通以及发生打砸抢烧事件,有可能影响地区稳定的,我们应当对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与者,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打击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危害,缩小影响。
(五)充分发挥优势,妥善进行事件处置
派出所处于一线,在处置群体性中遇到的主要是现场处置。现场处置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关键环节和难点所在,现场处置工作做好了,就能较好地控制局势,使整个处置工作朝好的方向发展,否则,就可能激化矛盾,恶化局势。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人头熟、工作关系多、地形熟的优势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妥善的前期处置。
一旦得知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我们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全面掌握现场的情况,并立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只有全面地掌握了现场的局势,才能决定是否出动处置性警力开展处置,才能使初到现场的警力不至于陷入被动。
一是较早掌握整个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情况。在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来出面做宣传教育工作时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同时以警察的公开身份保护好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
二是在对整体的宣传教育同时,针对骨干开展宣传教育。在有些事件中,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可利用好事件群体代表或骨干分子,力争将其与整个群体相分离,派出精干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其思想转化工作,力争为我所用,再通过他们来间接做好事件群体的宣传教育。在另外一些事件中,可对事件群体开展工作,在宣传政策的同时,用我们通过各种手段掌握的事实揭露事件真相和组织者的阴谋,使其明辨是非,孤立闹事骨干分子。
三是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难免会发生肢体冲突伤及群众,而受伤的群众更会情绪激动,进一步激化事件的升级。我们可以利用人员熟悉的优势,从关心的角度对自己认识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熟人进行劝说,争取在这些人的带动下,让部分群众退出事件,减少造成伤害的可能,尽量起到稳定群众情绪的作用。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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