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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0:01:48

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评价、监测等地方标准。(由省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三)实行烟气脱硫设施在线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加大监管和执罚力度,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要按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由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四)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污水处理量和出水水质报告,并经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予核定拨款。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同时,要在2008年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省专项资金补助,并暂停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由省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各级ZF每年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不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由省经贸委、环保局、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八、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鼓励风力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全面征收水资源费,适度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城市,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他城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所有城市全面实施。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扶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的价费政策,降低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生产成本和价格。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必须在2008年上半年前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含县城),要制订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大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省及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对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扶持节水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全省未开征或停止征收的地区要在2007年内实施征收。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由省财政厅、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全面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确保足额征收,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由省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通过定期编制发布节能环保产品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录等政策性调节手段,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流向,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资源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保险企业参与高污染风险行业风险抵押金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向污染严重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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