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着眼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整体流程,从制度建设入手,抓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完善企业用工登记备案制度。针对就业形式灵活多样、就业组织复杂变化的新形势,原有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和体系已经难以适应。要从用工“入口关”抓好源头管理,凡我县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初次就业、再就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先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在《就业登记证》上记录每次招录时间及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和解除、终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可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登记核查制度相比对,准确、及时掌握企业用工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劳动工资股和就业管理处)
2、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到2006年底,全县建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达到100%,劳动保障部门微机管理率不低于50%;到2007年底,本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企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信息采集率不低于70%,采集的信息进入数据库率不低于90%,基本完成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采集数据的统计初始化工作;到2008年底,对企业劳动合同运行信息“应采尽采”,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应入尽入”,实现劳动合同全面统计,微机管理率达到100%。按要求设立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公布工作流程。加快与金保工程一体化建设的步伐,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和信息技术运用手段,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数据库。切实发挥数据在工作链中的联接、查找、比对作用,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时,应当提交订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职工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增减员申报和职工退休时,应当查验用人单位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对未履行书面报告义务的,应当责令整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劳动工资股、就业管理处、社会保险股)
3、推进信息化管理。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信息网络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将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管理系统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整合资源,集中优势,形成统一、高效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数据库,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静态相结合的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劳动保障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积极配合省厅在苏北金保工程试点,力争作为试点县,计划2007年上半年上线运行。(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和劳动工资股)
3、部门联手,提高农民工合同签订率。针对建筑领域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2006年通过政府出台《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实施意见》,结合清欠建筑领域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检查活动,规范建筑行业劳动合同,提高合同签订率,提升劳动合同履行质量。并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建筑企业考核指标,工程招标时,要查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责任单位:县劳动保障局监察股、监察大队。县建设局建筑管理股)。
4、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在各类企业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重点对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设立诚信等级,对诚信度较高的用人单位予以宣传表彰,诚信度差的用人单位列入重点监察单位,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责任单位:劳动监察大队)
5、探索劳动纠纷行政调解新路子。针对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多样化,劳动利益主体复杂化、多样化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尤其在经济转型期劳动纠纷每年呈大幅增长的态势,在现有的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企业内部调解的基础上,增加行政调解,充分调动和发挥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大调解的格局。并使这些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有机衔接,在处理的程序方面,从申诉时效、处理时效到调解方式等,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形成多渠道、分类别、重调解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局仲裁股、劳动工资股、监察大队)
(三)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用集体协商助推劳动合同。大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坚持把职工和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共同协商解决的重点,提出指导性意见推动解决。着眼解决中小企业劳动纠纷频繁、协调力量薄弱的问题,促进社会对话在企业内部发挥作用。坚持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审核制度,提高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2、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切入点,推动建立正常的工资决定机制。到2006年底,所有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应当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已建工会的职工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2007年底,已建工会的50人以上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争取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到2008年底,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和监督机制。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