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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效能告诫。
1、不认真履行职责,消极怠工,未完成份内工作目标的。
2、不遵守会议制度,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场秩序的。
3、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4、违反禁酒纪律的。
5、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7、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8、违反高新区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9、群众对工作人员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0、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三、效能告诫的责任追究
1、单位(部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2、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及时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1)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单位和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2)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3)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四、效能告诫实施主体
按照管理权限,效能告诫由区工委和纪工委分别实施。对分管领导的效能告诫由区工委作出,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实施效能告诫由纪工委作出。
《效能告诫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一份送主管领导,一份由纪工委备案。
对单位做出的效能告诫,将在全区通报,对工作人员做出的告诫,将在其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通报。
五、效能被告诫人的权力
被告诫人对告诫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纪工委提出书面申诉,纪工委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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