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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第五节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地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附件7
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进行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当场填写预定格式,并由高邮市烟草专卖局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七日内填写《简易程序查处违法情况登记表》,报市烟草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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