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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0:25:52
  二、一般程序

  (一)立案

  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进行处罚,且情节较重的环保违法行为,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立案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登记表,经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登记注册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查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销或中止。

  (二)调查取证

  1、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办案小组,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办案人员应根据案情的需要和取证规范,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收集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应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

  3、对于已调查终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根据调查终结报告编写规范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部门行政处罚审议员审核。

  (三)复核和审议

  1、对处罚额度超过八万元或责令停止生产、吊销许可证的案件,经部门审议员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案卷交市烟草局,由市烟草局法制部门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环保局法制部门应认真组织安排听证,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环保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烟草局批准后,由执法部门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由办案人员负责,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送达规范和要求作送达回证记录。

  (五)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在期满三个月内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一案一卷和档案要求装订成册后归档;当年案件应当结案,对当年不能结案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结案,行政处罚审议员应监督案件的执行和结案;

  附件8

  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制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时,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报备案制度。

  二、行政处罚上报备案的案件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

  三、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应向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备案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材料;

  (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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