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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附件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民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法定机关确定为有错并决定纠正的,应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责任追究无效。
二、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在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过错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作出改判决定的;
(二)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上级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四)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单位的内部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的;
(五)执法时没有法定依据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反馈办理错误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
(九)越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处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野蛮粗暴执法,运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意袒护和包庇违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二)在处理举报案件中,透漏举报人情况造成举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在处理案件中,为违法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随意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而给予登记的;
(十六)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十七)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核、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务,导致行政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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