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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烟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修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识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
(四)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明显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执法过错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决定造成的,不追究执法个人的责任;
(八)其他不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六、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由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集体决定,准确确定过错的性质、责任的承担形式。
七、有下列情之一的,追究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故意制造虚假案情或谎报事实,致使审批人作出错误决定的;
(二)因收受礼品或贿赂故意袒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处罚畸轻的;
(三)利用职权要挟报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畸重的;
(四)违法失职行为或故意拖延、推诿,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渎职、失职,出现过错的。
八、负责具体行政行为审核的人员对出现的差错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除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外,
还要追究审核人员的责任。
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负责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适当,因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一)因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出现过错的;
(二)执法犯法,处罚故意畸轻或不按程序办理,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
(三)全年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所犯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过错的,视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承担以下责任:
(一)性质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较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职检查,暂停执法活动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调离、辞退和开除公职;
十二、给予责任人政纪处分,当事人不服政纪处分可以提出申诉。
十三、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赔偿,主要责任者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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