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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凡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年内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所在科室或单位亦不得评为先进。
十五、局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对民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进行审查认定,确定其性质和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十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和作出结论;
(二)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材料整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
十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辩解,作出处理决定。
十八、凡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过错人或其所在单位及时主动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九、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接报单位(人)或被检查单位(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局依法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国家统一印制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当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证由局专卖科统一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或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五、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可给予补发。
持证人调离本局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本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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