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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0:46:21
  而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了“效率优先”原则,其结果是再分配和互济功能弱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和作用逐渐减弱。国有资产是全民资产,农民不能长期排除在外,农民也应逐渐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要逐渐推行由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的农村养老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助政策,扩大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力。三是建立农业生产安全法律制度。农业是一个高度依赖资源和环境的弱质产业,从农业生产资料的投入到产出,每一环节都可能遭遇风险和威胁,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以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如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等。四是完善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主要是农产品市场的培育、规范、监控和优先照顾,如现在实施的农产品绿色通道和其他市场保障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五是改革农村财税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税费改革,国家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和建立扶持型的金融法律制度等,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像重视城市建设一样重视乡村建设。六是健全农村经济服务法律制度,主要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信息传递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完善农村社会的自我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的自我管理,就是村民自治,体现为民主管理。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内在要求。加强农牧区法制建设,就是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建设新农村新牧区中发挥积极性和主体作用。同时,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培育和发展各种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再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要实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民主管理,其中主要内容就是要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调动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解决好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务。现阶段,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正面临着好时机。一方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不再需要通过村干部来向农民收取税费,这就提供了打破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契机。另一方面,随着各种惠农政策和措施的纷纷实施,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观念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得到发展,村民和干部的关系也将得到改善。从我省的实践来看,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是农村法治的核心。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矛盾。比如,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如何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有效领导,特别是处理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的关系;再如,农民群众的村务参与诉求与参与渠道之间也存在着不畅,一部分民主权利还停留于制度层面,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民主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方法,对于村级民主,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许多制度,做出了许多规定,但在落实层面还有改进空间,村民自治更多地体现在民主选举这一环节上,对老百姓同样关注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涉及不够,真正形成系统实用、易于操作、能被群众普遍接受的还不多。另外,乡镇机构改革有待深化,村民自治已经取得的成果还需要巩固和发展。

  四、建立有效的矛盾疏导和协调法制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贯彻。法律能否得以贯彻和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者。首先要严格农村行政执法,树立农村各级干部对农村工作的服务和引导观念,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树立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深入到农牧民心中。第一,要加强农村司法。完善农村司法机构,加强乡镇法庭建设,保持司法独立,摆脱司法依附于农村行政的现状,从法官、法院自身形象上将法律的公平正义展现在农民面前。农村派出法庭在审案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持法律的权威,维护司法尊严。要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对于坑农害农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农村执法队伍中高素质执法者相对缺少,要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从思想上提高执法者的高度负责精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以达到严肃执法的目的。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准确、熟练地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保证执法的公平和正义。要畅通执法队伍的进出口,完善录用、考核、晋升和奖励制度,破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和“能上不能下”的不良机制。同时加大引进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执法部门工作,改善农村执法队伍中法律专门人才缺少的状况。第三,要完善和强化农村法律监督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要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加强农村执法监督工作,严肃纠正各种执法违法现象。在农村除上级领导机关对执法工作监督之外,应重视群众监督,执法单位要以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四,要完善乡镇司法机构,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改革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实行综合执法。针对“一法一机构”、“多头执法”,致使农村执法权过于分散的问题,应配合地方机构改革,探索综合执法的新形式。第五,充分发挥乡镇司法助理员的职能作用。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农村法制建设的专业工作者,在法制建设中起着骨干作用。司法助理员要专司其职,通过他们的工作,把法律送进千家万户,为农牧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农村法治建设的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五、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提出,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广大普法工作者要抓住这一良好契机,扎实深入地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农牧民是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主体,提高广大农牧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素。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新型农牧民必备的素质。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使农牧民的法律知识普遍丰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任。广大农牧民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懂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就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引发的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营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和谐稳定环境。

  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要明确重点内容,针对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当前,要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农村普法的突出位置,使广大农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树立宪法意识,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同时,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开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农牧区普法要贴近农牧区现实,适应农牧民需求,农牧区法制建设现状缺乏什么法律就突出宣传什么法律,农牧民需要什么法律就重点宣传什么法律,农牧区普法工作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显著的成效。

  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法律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知识,对于普通人特别是广大农牧民来说,还比较生疏。如果只是采取简单灌输的方式,不但收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可能使农民群众对法律知识望而生畏。因此,各级普法工作部门和广大普法工作人员要针对农村的特点,在创新农村普法形式上动脑筋,下工夫,尽可能创造和采取一些生动活泼、通俗形象、为广大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使普法过程成为广大农民群众享受法律的过程,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在一种轻松的气氛中深入人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艰巨繁重的长期任务,也是我国发展史上一件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事情。新农村建设的法治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只要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心,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农村法制建设就能不断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美好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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