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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新/谢丽琴主题类号: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文献号】1-305
【原文出处】南京社会科学
【原刊期号】200007
【原刊页号】64~7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005
【标题】论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兼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之地位
【作者】张明新/谢丽琴
【作者简介】张明新徐州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江苏徐州221009谢丽琴常熟高等专科学校社科系江苏常熟215500
【内容提要】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地位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系统考察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的社会原因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提出、发展过程,尤着力探寻讨论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法理基础,提出在中国现时代的行政法治建设中,只有全方位强化、倡导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双重监督与法理性监控,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才能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治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63(2000)07-0064-08
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发展的重要特征和趋势。行政管理的能动性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要素,而行政管理能动性的实现又依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组织和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大,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增加。甚至可以说,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在当代,绝对的羁束权限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一方面为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所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又极有可能被滥用和误用,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动的政府,但这个政府在保持其能动性的同时又不能成为一匹脱缰的野马。对此,仅靠传统行政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加以约制是远远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及其重要性的凸显恰恰表明了现代行政法对当今行政之要求——“行政”从形式的合法,发展到必须合乎“法治之理性和社会公正”。由此,行政合理性原则恰好可以作为控制和驯服行政自由裁量权这匹“烈马”的“丝缰”,在现代行政法中发挥出其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现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在近代传统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受到严格限制。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提出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口号,为防止政府滥用统治权侵犯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采用了“机械法治主义”思想: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是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提出了“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行政也仅限于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少数一些领域。然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行政方式由原来的消极行政,尽量少管转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政府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的现代“服务行政”,其范围也不再局限于近代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对人的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和各个方面,无所不管。而且,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科学发展一日千里,这些都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性社会基础。王名扬先生把这种客观基础纳为六个方面,颇具说服力:
“第一,现代社会变迁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第二,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第三,现代行政技术性高,议会缺乏能力制定专业性的法律,只能规定需要完成的任务或目的,由行政机关采取适当的执行方式;第四,现代行政范围大,国会无力制定行政活动所需要的全部法律,不得不扩大行政机关的决定权力;第五,现代行政开拓众多的新活动领域,无经验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试探性的决定,积累经验,不能受法律严格限制;第六,制定一个法律往往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理论上说,价值判断应由立法机关决定,然而由于议员来自不同的党派,议员的观点和所代表的利益互相冲突,国会有时不能协调各种利益和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一个能为多数人接受的共同认识,为了避免这种困难,国会可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需要,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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