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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2 4:10:04

  作者:张光博主题类号:D411/宪法学、行政法学【文献号】1-299

  【原文出处】法学杂志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04

  【原刊页号】4~7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005

  【标题】关于宪法学涉及的几个理论问题

  【作者】张光博

  【作者简介】张光博作者为吉林省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东北大学著名教授

  【内容提要】就宪法学涉及的理论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论述了十个方面的学术问题,以供读者研讨。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学术理论

  【正文】

  一、应把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认识

  1.民主是有阶级性的。在一个国家里,当一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无不将其争得的民主政治制度化,也就是说,有了政权,就有了这个阶级的民主。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资产阶级民主;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占统治地位,掌握政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民主的性质,或者叫民主的阶级内容。

  2.任何民主都有其特定的组织形式。与资产阶级民主相适应的,资本主义国家多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实行三权分立制和多党轮流执政;与社会主义民主相适应的,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民主的内涵很丰富。如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民主协商、民主方法、民主作风等等,是对于作为政治制度民主一词的借用,有广泛听取意见,共同研究决定问题的意思。

  二、法制是国家上下一体依法而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1.法制以民主为基础。在两种民主的基础上,也有两种法制,即资产阶级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决定法制,而不是相反。

  2.法制是民主的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使阶级关系简单化,形成为两大阶级对垒,即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内部关系消灭了身份等级制度,统治阶级成员一律平等地决定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并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资产阶级平等管理国家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人民平等管理国家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怎么个平等管理呢?就是这个阶级成员共同到一起,人太多就派代表到一起开会,经过讨论,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一些都可以接受的条条,这就是法律。然后大家一体遵行,并强制被统治阶级遵行。这是法制,也是民主的实现。

  3.法制一经产生,同时又成为民主的保障。对掌握政权的阶级的地位予以肯定,对其实行民主的形式予以规范,对于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这就是法制对民主的保障。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掌握政权的阶级实行的一种治国方略

  1.依法治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成立以后宣布自己的纲领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崇高目标,首先是夺取政权,然后用自己手中的政权作为工具率领和组织本阶级同人民一道去实现自己的纲领。新中国成立后,在漫长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治理国家,实现几代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繁荣富强,几经实践与抉择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最后终于走到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来。

  2.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当家作主,不仅仅是享受某些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险等权利,而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会是空的,就得不到保障。

  3.使整个国家的组织和活动法律化、制度化,使之不致因领导人的改变,或者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从而使我们国家能够稳定而不间断地组织人民去完成每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任务。

  四、法律至上的提法值得斟酌

  1.国家权力有主权性特点,即国家权力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二者不可分割。法律作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它可以体现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但不是法律自身的至高无上。当形势发生变化,法律不再能体现国家权力的需要时,就要对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以至于制定新法。由国家立、改、废的法律比起它的母体不可能是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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