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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6:45:06
3)“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34)而从上文我们已得知,自由就是精神本身。

  既然伦理的本质是自由,是精神,那么,“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35)“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对主体说来,不是一种陌生的东西,相反地,主体的精神证明它们是它所特有的本质。在它的这种本质中主体感觉到自己的价值,并且象在自己的、同自己没有区别的要素中一样地生活着。”(36)人在伦理生活中,或者说在与他人的共同生活中按本质来说是应当如鱼得水。伦理生活中的一切规则,不是为了限制人,而是为了把人的最高使命——精神实现出来。由于伦理生活与个人的使命,也就是与其本质相契合,所以,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自由的确信才具有真理性,也只有在伦理中个人才实际上占有他本身的实质和他内在的普遍性。”(37)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伦理生活是一个人完成其使命,成为精神、成为我、成为普遍性的唯一途径。黑格尔是从家庭、市民社会及国家三个方面来论证伦理生活的这种精神内涵的。

  首先来看家庭。具体来说,家庭“将人的个体生命带向普遍性”这一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婚姻,第二是生育,第三是埋葬。

  婚姻的根据在于爱。(这里的爱,黑格尔是指一种作为感觉的爱,与他在宗教哲学中把爱与精神等同有所不同。黑格尔有时采取爱与精神等同的作法,而另外的时候,又采取爱是“感觉着的精神”的处理方法。无论怎样,爱是一种差异的统一,这一点是一致的。) “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自我意识”。(38)爱是自然形式的伦理,反过来说,伦理的本质就是爱所表现出来的在他者中认出自己,在自己中容纳他者的一种能力。因此,婚姻中的爱与一般的性需要不同,在婚姻的爱中两者可以相互交托的不仅仅是身体,而是一生的交托,无论是健康、疾病、贫穷还是富有,都不能破坏婚姻。“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39)

  因此,在指向婚姻的爱情之中,本性冲动是次要的,至于伦理的这种精神性(虽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只是作为感觉的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婚姻中的爱因此就是自然环节的精神化的过程,即是对这种欲望的满足,又是对这种欲望的越超。所以,在婚姻这样一个伦理生活的最基本环节中,也反映出了伦理的本质。

  而婚姻中的两性关系之所以能获得精神价值,还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这样的两性关系的目的是为了类的延续,家庭中“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40)这时婚姻要面对的不是性欲的满足,而是战胜死亡。在黑格尔看来,死就是人的生命作为有机体被那抽象的普遍性吞灭,使一切差别的统一消失于无差别之中。正是为了抗拒死亡、养育后代,所以要求在婚姻中双方的个体生命的交托比单纯的性交更彻底。家庭是人的生命与死亡的第一种较量,是精神同抽象的同一的对抗。“夫妻之间的爱的关系还不是客观的”,家庭的概念中还必然包括了子女,因为只有“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两个人之间的统一——引者注)本身才成为自为在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而加以爱护”,(41)这种爱作为实体性的定在,作为下一代是对死的一种否定,是类生命的延续。家庭的精神价值便借着这种自然的方式得到了表现。

  家庭精神性的第三种表现是埋葬死人。这是家庭对死的抗拒的又一形式,它再一次表明人类的伦理生活的精神实质。生命虽然可以以类的方式通过后代延续下去,但个体的生命还是难逃一死,但这是人的真理——即精神——所不允许的,所以,家庭就对这种个体生命的死进行反抗。家庭成员的义务,就在于把意识的行动这个方面添加到死当中,使个体生命向普遍性的这种转化不是那样直接与被动,“以便使他的这个最后的存在、普遍的存在也不仅只属于自然” 。(42)家庭通过埋葬死人,把死人还给大地,使死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然事件,而有了精神的意义。

  婚姻、生育及埋葬体现了家庭生活的精神价值,但是,在这些行为中自然的因素占很大的比例,爱情的结合并不能完全看成是精神所要求的两个自我意识的结合;在家庭中的成员很可能是没有达到自我意识的个人,而家庭本身也是不要求其成员的自我意识的。至于说表现在生育后代中的对死的反抗,上文已表明这是一种非精神性的行为。只就“抗拒死亡”而言,它与精神有共同的目的,从而预示着精神的到来,是“潜伏着的精神”。(43)而埋葬死人则本身就表现出了对死的无奈。

  伦理生活要实现其精神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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