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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伦理与东亚文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4 6:45:06
爱、伊期兰教希望与人分享真主之爱,所导致的价值观尖锐冲突状况。 那么,在同一价值观内,"立人"、"达人"是否可以成立呢?这里还存在着个人意愿的问题。比如"博施济众",不可不谓之"立人"、"达人",但近代著名学者严复的反对理由仍然值得我们注意:"尝谓济人之道,莫贵于使之自立……" "立人"、"达人"应当以不妨碍人之"自立"为前提,亦即需要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约束性原则,才能不会"强加于人",不妨碍他人的自由。

  如何在消极限制之中发挥其积极意义,张立文教授的和合学对此有一新的富有创造性的解释,即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解释为"己欲立而让人立,己欲达而让人达",反对在"己立"、"己达"时否定他人"立"、"达"的权利 。这一建立在多元主义基础上的解释,对于化解人类面临的五大冲突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探讨上述原则与普遍伦理的关系时,我们应注意到普遍伦理成立的前提。普遍伦理是针对全球性问题而成为必要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并帮助人类从此困境中走出。那么"立人"、"达人"作为道德原则,其是否可作为普遍原理,与此息息相关。一方面,我们看到在此原则下,少数文化和价值观片面扩张,以及在国际政治中的滥用所造成的许多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对于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而言,仅从消极限制的方面入手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并不能肯定,现有文明成果中已经拥有了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内容,因而并非仅仅找出这些存在于每个文化体系中的普遍原则和普遍内容就足够了。我们也不能肯定,那些并不普遍存在于所有文化体系中的合理内容不能普遍化,况且多元化的世界文化本身就为各个文化系统之间相互补充提供着可能。此外,由于价值观的差异以及个人偏好的差异,"己所欲"未必就是值得肯定的、积极的事物,"己所不欲"也未必就是值得否定、消极的事物。更为重要的,"立人"、"达人"的原则,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样,在适用于公共事务时都有其局限性,二者适用于"私德"领域,而不完全适用于"公德领域。"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不可缺之具也。" 在私德领域,我们可以用"将心比心"的方法,从"己所欲"与"己所不欲"出发的推度来帮助我们进行道德的选择。由于全球性问题所造成的危害是全球性的,全球性问题属于公德的论域,它排斥以个人偏好为出发点,这也就意味着,每个人相对于针对全球性问题而制定的必要的普遍伦理而言,无论是你"所欲"还是"所不欲",都必须遵循普遍伦理的原则和规范,否则你便是不道德的,因为相反的行为必须损害他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谁都没有这个权利。

  【主要参考资料】

  1.〔德〕孔汉思、库舍尔编/何光沪译:《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

  2.复旦大学哲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哲学发展报告1999》,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

  3.张立文:《和合学概论》(上、下),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4.刘述先:《儒家思想意涵之现代阐释论集》,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所筹备处,2000年3月。

  5.汤一介:《孔子思想与"全球伦理"问题》,《中国哲学史(季刊)》,2000年第4期。

  6.牟钟鉴:《儒家仁学与普遍伦理》,载《民族哲学与宗教(1999)》,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年8月版。

  7.牛京辉、李伦:《全球性问题与普遍伦理》,《光明日报》,1998年11月27日

  8.亚文编辑委员会编:《亚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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