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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TRIPS要求的民事程序及救济的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48:33
请人对于临时措施有申请复议、听证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提出,超过则不予审查,并且在复议、听证时不停止临时措施的执行。司法机关审查后应对这些措施是否应进行修改、撤销或维持作出书面裁决。
4、临时措施的撤销或终止生效:TRIPS第50条第6项规定,在不违反第4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和给予被申请人请求复查权利的前提下,如果申请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对所已经采取的临时措施,应当撤销或终止其效力。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合理期限在内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确定,如果内国法律未授权司法机关确定,则应依该条规定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两者中较长的为准。
5、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失效的法律后果:TRIPS第50条第7项规定,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失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二是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司法机关审查后裁决撤销。其后果是,司法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补偿。另外,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后——即临时措施已经实施完毕——有证据证明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威胁的,此时无法撤销或使临时措施失效,则应被告请求,司法机关也有权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补偿。
通过以上对TRIPS要求的民事程序和救济,以及与此相关的临时措施的研究,可以看出着部分的规定既有对成员的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有些要求我国的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有些则实质上类似,只是名称不同,还有些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了但是与要求的不一致。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必然要履行WTO各项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在立法上,会继续向TRIPS要求的靠拢。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责,因此,除了认真学习TRIPS外,研究如何在审判中正确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并在裁判文书中正确地理解、阐述法律规定,使之符合TRIPS的要求,也是不可忽视的。

2003年6月8日完稿


因条件所限,本文参考的TRIPS文本不是正式出版的中文文本,与正式文本在文字表述上可能有不同或错漏。
TRIPS序言。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TRIPS第63条第3项。
在本部分中,“权利持有人”一词包括具有在法律上主张这种权利的资格的联盟和协会。
杨荣珍主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精解》,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6页。
TRIPS序言。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TRIPS第41条第2项,“这些程序不应不必要的复杂和费用高昂”。
吴汉东著:《知识产权保护论》,第4.1,见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知识产权专题。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同上,第229页。
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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