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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证及其在上市公司再融资中的应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49:17
融资成本的功能。但与可转债相比,附设权证公司债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所含认股权为“外加权利”,因而公司债与其所附权证部分可以分开交易;而可转债所含的转股权则为“内含权利”,只能与公司债一起移转。另一方面,附设权证公司债无任何条款可强制持有人行使其权利;而可转换债则可用赎回条款强制投资人行使其转换权。另外,可通过发行附设权证公司债来获取长期的低利率资金。在发债后利率长期走高的情况下,可转债有可能因投资人的转股而使公司无法继续享有低利率的优惠;而附设权证公司债的低利率优惠则不受权证部分被行使的影响,权证执行后原债券部分的低利率成本仍可执行到债券期满(抵缴型权证除外)。

第IV部分  权证运作的模式选择及其结构分解

一  权证类别的选择

(1)融资型权证:在国内市场推出权证之初,从市场风险、融资压力以及现有制度框架等多重因素考虑,我们建议先从主要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公司债等手段)的融资型权证的开发着手,遵循循序渐进、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暂不涉及主要用于分散券商风险的备兑权证、主要适用于公司高管或员工的激励型权证以及用于基金扩募或是解决国有股减持等问题的认股权证。
(2)认购权证:从再融资之出售正股这一最终目的考虑,目前应首先推出以认购上市公司股票为权利内容的认股权证(属看涨期权),暂不考虑以向发行人出售正股为权利内容的属看跌期权范畴的认沽权证(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尚缺作空等对冲机制的现实)。

二  标的资产的限定

(1)个股:基于从简单到复杂的战略考虑,目前推出的权证宜限于以上市公司发行的个股为标的资产的股本权证;而暂不涉及股指、一篮子股票、货币或其他商品。
(2)新股: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库藏股制度的现实,无论是配股、增发或是发行公司债过程中所派送的权证,其标的股票只能限于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即在权证持有人提出行权要求时,只能由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或增发)来履约,而无法由上市公司从其库藏股中提取相关股票,亦不能如同备兑权证行使中由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购进标的股票。
(3)流通股:限于目前国内市场上股权分置的现状,我们建议试点阶段将权证的标的股票限于流通股。考虑到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能上市流通,而短期内似又不太可能制定出全流通的可行方案,如果推出的权证是以这些国有股和法人股为标的,那么就会产生正股暂不流通而权证却先行流通(如果权证也暂不流通,则其发行价值显然会大打折扣)的状况,此时极易因政策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过度投机,重蹈上世纪九十年代权证发行失败的覆辙。

三  行使方式的选择

美式权证:考虑到权证盘子通常较小,为防止庄家操控,宜以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有效期内可随时提出行使要求的美式权证为首选。回顾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市场曾推出的数个权证,其大部分盘子在1200-2100万张之间,其总市值也不过数亿。这就使得庄家不仅可以通过“对倒”拉抬权证价格,而且还可通过抬高正股价格来拉抬权证价格。这种双向操纵价格现象也正是导致当年我国权证尝试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选择美式权证后,由于权证持有人可根据市场行情随时行使权证,于是投资人可在权证市价被打压到其内在价值以下时购进权证并立即行使以赚取价差,这就使得庄家建仓成本增加。由于美式权证有效期通常较短,使得庄家极易面临高位派发不及时而损失惨重的风险。显然,在目前我国市场投机氛围相对严重的现实状况下,选择美式权证可尽可能的避免市场价格的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  有效期的确定

从国际经验来看,股本权证的有效期由权证发行日起计一年到五年不等,衍生权证的期限则相对较短,多为六个月到两年之间。而附设权证公司债之权证部分的有效期则通常较长,有的甚至为10年。回顾国内市场过去权证发行失败的教训并考虑到过长的期限往往会导致权证的过度投机,因而我们建议在开发初期权证有效期的确定可较国际惯例偏短。
具体确定有效期时,尚应根据不同品种确定不同的期限区间。考虑到配股权证的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原投资人提供一个权利转让机会,故有效期可定为6个月至1年;增发权证则是旨在提供一个新股发行价格的市场修正机制,有效期可以略长定为1年至2年;而附设权证公司债的主要目的是规避通货膨胀或汇兑风险,所以期限可更长定为3年至5年。

五  发行定价的选择

(1)配股权证:公司配股时原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认购权,因而配股权证实为原股东权益的证券化,因此建议向原股东免费派送配股权证。
(2)增发权证:对于定向增发,因其增发多是出于发行人的特别考量,故定向增发时的权证亦多为免费派送;而对于非定向增发,则可由发行人根据特定的定价模型公开定价发行权证,但宜同时允许原股东享有对权证的优先购买权。
(3)附设权证公司债:由于该品种的发行对象主要为公司债权人,因而通常其权证部分是随公司债免费配送。

六  会计处理

(1)发行收入:通常只有(非定向)增发权证才会产生发行收入。考虑到权证实质为期权,显然有别于正股,因此应将(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之权证部分的发行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股本较为合适。  
(2)资产列表:配股权证及增发权证应全部纳入股东权益;而对于(分离型)附设权证公司债则只应将其权证部分列为股东权益,而将公司债部分归为负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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