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行政改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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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5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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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宪审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尤其是高层行政机 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尚未具体落实。”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必定会更好的保 证行政改革权的实施。 2.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改革程序,减少行政改革权的自由裁量范围。从事物发展 的规律和中西方行政改革的实践看,由于经济基础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决定了作为上 层建筑的国家行政机构也必须适应这些变化适时进行改革,因此,不能期望任何改革一 劳永逸,改革必然是反复进行的。既然是反复进行,那么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进 行了多次行政改革,但每次主要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性决定改革的步 骤,至今仍没有形成一套固定、有效的程序。这既是制约我国行政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因 之一,又是造成行政改革权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重要因素。 行政改革的程序应主要包括改革方案的动议、调研、起草、论证、审查、批准、公布 、实施和监督等步骤。它对保证行政改革权的科学、民主、公开、合理的行使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经验,建立一套合理的行政改革程序,在行政 组织法中将其固定下来,以此规范和保障行政改革权的正常运行。首先,应对行政改革 进行广泛的论证。我国历次改革都是在政府内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的。1991年成立 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是,编 制委员会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在执行改革任务和维护政府自身利益之间难以取舍,很 难保证自身立场及其制定方案的中立性。应该通过立法成立一个改革的研究机构。该机 构应尽可能多的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对改革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建议报告。这样,既可以对改革应有的内容有一个 全面、系统的把握,又可以防止政府利用行政改革权为自身谋取利益,符合宪法保护公 民权利的原则。其次,立法机关对行政改革应该依法介入。一方面,应该由立法机关制 定和完善有关行政改革方面的法律,对研究机构的建议报告,在政府和社会广泛讨论的 基础上,立法机关采纳其合理的部分制定或完善法律,决定改革;另一方面,在改革过 程中,要改变过去地方政府组织法所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 、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的做法。各级立法机关应对于同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改革方案享有批准权,而报 请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不当之处的,可提请同级人大审查。再次, 由政府负责,在有关法律的指引下具体推行行政改革。改革的过程应该分阶段、有步骤 的稳妥进行。同时由执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改革的全过程予以监督, 并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改革权的违法行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样,行政改革权的随意性 范围将会大大缩小,混乱程度也将得到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行政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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