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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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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是责任取向的内在推动力量。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意味着政府必须以人民的同意和支持为合法性依据,意味着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公民的利益和意愿,意味着公共行政过程的公开化以便接受公民的监督,意味着公民不断扩展着的对公共行政的参与,还意味着公共行政不仅要充分地反映和实现各阶层公民的利益要求,也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广大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无疑构成了强化政府责任的强大的动力和压力,迫使政府强化为公民负责的“责任心”,并通过严密高效的内部权力—责任体系来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3.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借助于法律、法规而得以统一。“民主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首先是由宪法加以确认的根本宪政原则,然后再由各种程序性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细化。就政府而言,宪法和有关法规、规章不仅涉及到公共行政基本价值准则——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而且还涉及到公共行政运作方式和常规性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它对外把公共行政对社会对公民的责任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对内则规定政府内部每个机构、部门和职位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就公民而言,它规定了公民实现自身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序。因此,它在确定政府与公民的“公仆—主人”或“委托—承诺”关系的同时,也确定了政府与公民的“命令—服从”关系,它规定政府必须以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公民的需求,来换取公民的服从,来确立政府的权威。


   4.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是协调发展的。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在处理政府与公民以及政府内部间的关系时,只有把民主和责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实现政府的应有职能。单纯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只会造成政府整体功能的受损。就处理政府内部间的关系而言,因忽视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和责任取向的协调而造成的政府失误屡见不鲜。例如,在民主取向的权力下放过程中,地方政府或基层单位或行政下级在获得更多权力的同时,若没有承担相应的更多的职责,中央政府或下级放松了对其的监控,结果很可能造成行政效率的下降、腐败的丛生,最终制约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发展。再如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行,偏重责任的明确和令行禁止,而忽视对下级的民主;就政府与公民关系而言,如何把民主和责任结合起来,或许更为困难和复杂。西方国家往往过分强调了政府机构对公众所负的责任,在政府机构不平等地对待各社会群体和阶级方面,却忽视了“公众”本身的构成。正如沃勒斯坦所指出的,在美国的情况是,“政府官僚机构都是负责任的,如果说这种负责任不是针对民主理论中所指的公民,那就是指对资本主义实践中的公司利益负责……美国国家体制的实质问题不是不负责任的官僚机构,而是这些官僚机构通常对哪个阶级服务或负责任。”(注:M.沙姆斯·哈克:《市场倾向的发展中国的官僚责任制悖论》,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1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责任制内涵着的民主精神也正在以市场为意识形态的情形下被逐渐边缘化。这对正处于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无疑具有预警和启迪意义。 U23BHEI1G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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