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国有资产重组中的合谋行为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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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1:5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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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社会的效用(这是因为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会扩大企业的整 体产出,以及阻挠合并会引起上级的不满等等),因而企业的合并是一定要发生的。所 以,就如何分配由于“协同效应”而增加的产出部分,两部门官员之间存在着讨价还价 的关系。直到A部门官员能获得比以前更大的效用,而B部门官员又不至于降低他的原 来效用水平。
(2 )对于甲、乙企业的经营者来说,在目前不完善的市场上,甲要兼并乙企业, 但它要在保证乙的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不至于降低的情况下,它才不至于在兼并过程中遇 到乙企业经营者的有意阻挠,而同时甲企业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比原来的要高。只有这 样,甲的经营者才有动力去进行兼并。同样,双方效用水平的提高也要视各自的讨价还 价的能力而言(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如果不进行兼并,双方都无法提高各自的效用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合谋的双方考虑是否要进行合并乃是出于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而不 是出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3 )上文谈到,官员同所属企业的经营者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这两个 合谋体对于是否要进行合并也有可能进行协调,其实质就是如何分配由于“协调效应” 而增加的那部分产出。
(4 )对于两个企业的职工来说,能否改善自己的效用水平似乎掌握在各自的经营 者和官员的谈判能力上,但在实际上,由于经营者的效用水平也受他同企业职工相处关 系好坏程度的影响(当然,这是从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因此,职工的利益目标同官员 以及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致的。
二、相关对策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存 在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监管障碍的现实,使得全体人民难以有效地对以下各层次的 利益主体实行监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的存在,要避免所有 的合谋行为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合谋行为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对于其它 利益主体来说,其合谋动机完全依赖于自己的合谋行为被披露以后所带来的惩罚期望值 与其所导致的效用增加的比较。
上文分析到,官员同经营者的合谋最为稳定,危害也最大。为什么呢?一个关键的 因素就是信息在四个利益主体之间严重不对称,显然,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上有着 更为准确的了解,而法律、经济手段的变化对于官员来说亦有着最好的透明度。而且, 这两部分人的规模相对较小,他们之间的合谋也较为稳定。为了提高社会福利水平,那 就应该打破这一合谋体。具体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全体人民对政府官员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由立法机关 完善法律制度,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不够。况且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有效 的监管也还是不能扼制官员的腐败行为。对于全体人民来说,他们的监管范围应该是很 广的,问题就在于他们是否愿意对官员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从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 发,只有当个人为监督付出的成本能够通过披露行为而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还要大于 或等于成本,个人才会积极地去监督官员们的行为(补偿不仅有货币的,还有非货币的)。 个人要获得补偿还需要一个条件,即他监督的有效性要获得他人或社会的承认,尤其是 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承认。那么这就要求实行监督的个人的意见能迅速地反映上去,因而 畅通的信息渠道是不可缺少的。在这里合理的司法行为以及畅通的信息渠道,只是鼓励 个人去对官员的行为实行监督,但这只是给官员的合谋制造外在的压力。因此,我们还 要建立一种机制去打消官员进行合谋的动机。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官员们进行合谋是为 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 大对官员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 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这颇有点法家 的思想),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 该能降低官员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官员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 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我们还是从“边际”的概念出发,如果 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 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在这里有如下公式:
进行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 进行合谋所获得效用-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 值
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 惩罚力度×披露几率
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 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
因而,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即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 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官员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 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 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2 )政府要对企业的经营者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按照上一对策的思 路,政府要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是增大经 营者进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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