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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是15元/1次)。“投票误工补贴”类似公社时期的“政治工分”,成了村民参与村里公共事务活动的一种惯例。几乎所有的被调查村干部都认为,如果不发投票补贴,《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双过半”就难以保证。番禺有个穷村,年收入5万元左右,选民2300多人,村里一次投票选举就要花掉村集体的全部积累。结果,新上任的村委会接手一个“经济空壳”,其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应该说,遇到这种问题的农村,不是少数。
三是选举出来的干部,有个三年任职的时间限制,投入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多。因此一些镇干部反映,部分村干部的实际工作状况是,第一年适应适应,第二年初入角色,第三年等待选换届。也就是说,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不超过1年半,村民选举的前后事情就得花费了村干部1年多的时间和精力。乡镇政府又如何应对这样的局面。
出现这样的问题,与现行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具体设计有一定的关系。比较中国与外国的地方选举制度,我们发现,中国的村委会选举制度其实选择了难度很高的绝对多数原则(即双过半的原则),而不是简单多数原则。同时,我们的计票基数几乎是以自然选民为基数,而不是自愿登记选民为基数的,这就进一步增大了选举成功的难度。这是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投票补助做法给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工作及村委会今后的工作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人口多、村集体收入又低的农村,不改变靠发补贴来吸引投票的习惯是不行的。
3、村委会干部不作为,政府难处理,“指导-被指导关系”往往变成了乡镇工作的束缚。
下面这个案例反映了乡镇政府为何难以介入处理那些不作为的村委会:[4]
鹤岗村是广州白云区的一个纯农业村。全村1365人,选民900多人。1999年本村实行第一次村民直选,村民们兴高采烈地把本村首富邹姓村民选为村主任。邹主任的企业办在村外,在广州郊区一带小有名气,据说年产值几千万。但鹤岗村是个负债近400万的村子。村民选举邹的意图是希望这个经济能人使把村里的经济搞上去。可是,邹主任是个“三板斧”,三招不见成效就走人了。两层楼的村委会办公室,仅由妇女主任和女会计留守,村里人戏说村委会成了“尼姑庵”。村支书是小姓人家(该姓占全村人口的20%),看到大姓人多势众(占80%)左右选举局势,也就不图在村里发展了。其实,支书也是搞建筑承包发家治富的经济能人,在他担任支书期间,他自带资金近400万元,把这个远郊小村变成了全国园林绿化百强村。村委会所欠之款的“债主”就是这位村支书,可村支书的钱又主要来自自己的建筑经营收入银行贷款。
村委会不见村主任,村支书因是小姓人家受到排挤,村级组织也就陷入了瘫痪,村庄则处于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结果,昔日园林绿化村变成了现在的脏乱差村。村里的公共厕所污水横流,村里的水泥路面四处断裂,村庄呈现出破落的样子。
本村第一届直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令村民大失所望,即使本家村民也直摇脑袋。而镇里干部只有干着急的份。对这种不作为的村主任,镇里似乎只有等待村主任自动辞职,等待村民有空座下来开个罢免会。然而,谁来召集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呢?《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是村委会。问题是,有召集权的村委会连主任都不见了。即使村主任在村里,由他主持的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来罢免自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村主任去留的问题整整花了二年时间才解决,使村庄陷入无政府状态,村民的致富梦也成了泡影。
毫无疑问,乡镇政府是地方治理的主体,无论党的方针政策,还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最终都得由基层党政部门贯彻落实。为什么“指导-被指导关系”会成为一些乡镇工作的束缚而导致乡镇干部对村民自治的牢骚和焦虑呢?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主要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无论是镇村干部还是普通农民,对如何界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的问题,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不少乡镇干部觉得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而在贯彻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时候缩手缩脚,不知道该如何去工作。
我们知道,市县对乡镇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责任机制或政绩考核制度,特别是“一票否决”的硬性规定迫使乡镇干部设法完成下派的任务。但《村委会组织法》原则上不允许乡镇政府采取上级对它的那套责任机制来要求和约束村级组织。于是,在自上而下层层相扣的责任机制上,正是在国家政权组织的最基层(国家与社会的连接处)出现了一个责任制度的断层,客观上使乡镇干部陷入了上压下顶的困境。
4、村支两委关系亟待从根本上理顺。
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摆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面前的又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理顺村支两委的关系,建立合理的分工合作机制。过去,党支部的地位和职权都很明确,就是支书抓全面,是各项工作的“第一把手”。现在的情况有了变化,尽管党支部的地位被明确为核心领导,但支部的职权究竟包括那些具体范围,却不清楚。我们发现,党支部领导村委会这个政治原则,镇村两级干部和村民一般都接受,但依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比较明确的职权有七八项之多,如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集体经济和村民合法权益、管理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这说明,村委会和党支部在职能分工上应该有所不同,党支部领导村委会不能变成党支部包办村委会工作。那么,村委会和党支部究竟如何分工协作,乡镇政府似乎也难以提出既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又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方案。这样一来,村支两委关系是否顺当,往往取决于村主任与村支书的私人交情,许多事情靠“拍肩头”搞掂。
某市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有的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矛盾尖锐,内耗严重。这种矛盾多是村委会选举时产生矛盾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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