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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延续。作为村支书,选举时落选了,心中有气,抱怨对方在选举中靠家族势力拉票,导致自己落选。作为村主任,选举时就与村支书撕破了脸,以为自己的得票最多,就不把村支书放在眼里。有一个村的村主任,当选后故意在村支书门前放鞭炮奚落村支书落选,使村支书怨气难咽。个别农村的村支两委关系紧张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例如广州市红星村就是这样。在红星村,新当选的村主任不能从村支书手中接管村务管理权和经济审批权,无法履行村委会的职责,于是另设帐务,另组村治安队伍。导致一个村庄,存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两支治安队伍,两套理财小组,村民群众无所适从。 一些地方乡镇对村干部工资补贴的偏颇态度,也不利于村支两委的理顺。例如,有的乡镇规定按村委会编制拨付工作补贴,支委不兼任村委会职务的,属于编外干部,除领取开会、公干误工补助外,没有任何工资补贴。有的乡镇,以支委为工资补贴对象,凡没有进支委的村委会成员,没有工资补贴。还有的乡镇,把村支两委成员全部纳入工资补贴对象,但村主任的工资补贴比支书低一级。这些措施容易造成这样的印象,以抬高村支书来贬低村主任或者相反,导致了村干部的不满情绪。 从经验调查情况来看,部分村支两委关系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村支书不愿放弃手中的权力,习惯了大包大揽、一个人说了算,忍受不了村委会接管村务的法定要求。二是在村委会接管村务,要求清产核资,摸清家底,这对那些存在经济问题的村支书来说,意味着劣迹暴光。因而这样的村支书必定会拼命抵制和诋毁村委会,把村民选举说成是“贿选”、“家族黑恶势力拉票”、“反对党的领导”,试图摧毁村委会合法性而自保。在这种情况,村支两委的冲突、村主任和村支书的较量、干群关系矛盾、新老班子的拉锯战等,实质就是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和多数群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斗争。三是村委会主任及村委成员办事经验不足,政策水平偏低,有的连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不了解,对党支部的领导也有抵触,村中的大事不与党支部沟通和商量,因而难以同党支部合作共事。
5、一些村干部,包括村支两委的成员,只顾及本村本组的利益,置政策、法律于脑后,以“为民请命”的姿态与乡镇政府对着干。 客观地说,在那些干群关系紧张的农村,村民们对政府有怨气。群众产生这些怨气是有来源的,一是过去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粗暴行为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二是农民负担问题解决不力;三是对一些基层干部的衙门作风、贪渎行为的群众义愤。当这些怨气得不到有效舒缓而导致干群关系十分紧张的时候,村干部往往以为父老乡亲“请命”的姿态由而采取同乡镇政府不合作甚至对抗的行为。当然,如果乡镇政府推行的是假国家之名而谋小集团利益之实的“土政策”,那么村级干部的对抗行为是有正当性和号召力的,否则没有合法性。问题是,对那些不分青红皂白地抵制政府的村干部,乡镇政府究竟如何处置。《村委会组织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乡镇政府也就只能“责令”村委会遵纪守法了。 其次,有些村规民约字面上不违法,但明显侵犯部分村民的利益。例如,广州一些农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即使户口在本村,外嫁女也无资格享受集体分红。这个规定明显损害了这一部分村民的利益。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如妇联)可以及时纠正。现在就难办了,村级组织可以凭借“不能违背村民群众? 拿裰饕庵尽闭飧龇ūΓ苯亓说钡鼐芫泄夭棵诺暮侠硪蟆?/P>
一、 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的理论与政策分析
上面所提到的只是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部分情况。即使挂一漏万,也暴露了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不少,但最主要的是没有认识到镇村之中其实存在三重关系。以其中的任何一种关系来否定其他两个关系,都会引起镇村关系的失调。
建国三十年来,镇村关系变化的基本走向是“以党领政”,最后形成了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为特征的政党治理模式。80年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来,镇村关系曲折多变,不断调整。但总的趋势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势头不可扭转,乡镇政府对农村社会的公共管理应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地位更加不可动摇。这不仅是治国安邦、强基故本的政治现实需要,也是我们重新认识和建构镇村关系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一切有关镇村基层治理的制度创新,都要以此作为出发点。
自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镇村关系经历了10多年的重建,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三重关系:
一是乡镇党委与农村党支部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体现的是党的领导原则。
二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村民自治事务范围内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体现的是村民自治原则。
三是乡镇党政机关与村级组织之间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政府公共政策等事务方面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现的是依法行政原则。
这三种关系及原则是一个相互渗透在一起的整体,不能分割,也不能以其中任何一种关系或原则,来否定其他两种关系或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持其一,否其余”。然而 ,在处理镇村关系问题上,“持其一,否其余”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几种表现。
第一种情形,以镇村上下党组织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来怀疑和否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及“依法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种情形就是那种“以党代政”、“党包办一切”的状况。应该说,这就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传统模式。上面陈述的情况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在农村,如果继续坚持以党代政,以党的领导原则否则村民自治原则,那么村委会及其选举制度都是多余的。如果乡镇政权机构也只按这一原则建构,那么乡镇政府也是多余的机构,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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