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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2:37:29
部队、国家工作人员又不会种田。这任务交给你,在一个月内一定要完成。我的东西就是这样,犀溪从不拖欠。我认为,对政府在有关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我们向他们要求一些东西,人家也心甘情愿。比如说,犀溪建中学,黄乡长、龚书记就说:犀溪村委很听话,我们要支持他们。再比如说,早上到乡里面弄到了1600元钱(用于这次选举)。其他村能弄得到吗?面子上过不去他们也要给我一点。这就是关系。我认为与乡政府的关系一定要搞好。

因此,为了争取下一届连任,现任的村干部都会努力与乡镇政府搞好关系。只有搞好与乡镇的关系,村委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才能得到乡镇的支持,争取连任的村干部才会有更大获胜的把握。

四、讨论与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干部争取连任的策略是,既要多办一些实事得到村民的信任,又要搞好与乡镇的关系。选举制度的逐步实施,使得决定干部的去留的权力由乡镇领导手上转到村民手上。因此要在下次选举中再次当选最重要的得到村民的信任。要取得村民的信任,现任村干部一方面要做出一些实事让村民看,另一方面又不能得罪太多的村民。由于做好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还要得到乡镇的支持和帮助,因此现任村干部还有必要搞好与乡镇的关系,及时完成乡镇下达的各项任务。 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把制度看作是规则和激励(incentive)的聚集,它们确立了有限理性的条件,因此也就确立了许多相互依赖的政治行动者在其中活动的“政治空间”(Peters, 1999:44)。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把制度看作是引导和限制个体行为的机制。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确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干部的激励机制。村干部作为理性的行动者,他们总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大化自身的利益。如果村干部的任命权由乡镇控制,或是选举只是一种形式,村民只能在上面定好的框框内打圈的话,那么要争取连任的村干部就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搞好与上级的关系上面,而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想法。如果选举是真正的有选择的选举,那么村干部关? 牡木褪侨绾握⊙∶竦难∑薄>」苣壳暗拇迕褡灾位刮唇⑵鸲源甯刹坑行Ъ喽交疲孀糯逦嶙橹ǖ氖凳迕竦囊庠缚梢酝ü∑钡玫奖泶铩Q【俑谋淞舜甯刹咳Φ睦丛矗龆ㄋ鞘欠衲芗绦贝甯刹康牟辉偈巧霞兜囊饧谴迕竦难∑薄U庵旨だ频母谋涠源甯刹啃形挠跋焓巧钤兜摹S牍ネ耆缮霞度蚊母刹坎煌裱〉拇逦岣刹孔钪匾氖且玫酱迕竦闹С钟胄湃巍?nbsp;[21] [湖南省的一位乡党委书记在一篇文章中谈到了选举给村民价值观念方面带来的四个方面的变化(郭晓雄,1994):一是对村干部能力的要求重视经营才能,轻视政治思想工作水平;二是对政绩的衡量重视本村事务的自我服务和管理,轻视履行政府职能;三是对工作的态度重视开拓创业,较视稳妥守旧;四是对人选的产生重视群众自主,轻视组织意见。] 因此,当选的村干部都会努力干出几件实事来取得村民的信任。如果当选后不干出一些事情,在三年后换届选举时他们就可能落选。

唐斯(Downs, 1957)在分析西方民主制度时指出,政治家对再次当选的关心使得选民有机会把他们的政策偏好直接转变为政策。因为候选人的目标是保证当选或再次当选,因此他们总是要关注选民对政策的要求,否则,理性的选民可能会另选其他更关心他们政策要求的候选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建立为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利益联结提供了一种机制。因此,选举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村干部与村民利益的联系程度。在选举越是民主、越是规范的地方,村干部也就越多地考虑村民的利益。 但是,在为村民办一些事情的过程中,村干部不可避免地要得罪一些人。不管是兴办村里的公益事业,还是执行上级的政策,当触及少部分村民的个人利益时,他们就对村干部有意见。那么,村干部是否因为担心在选举时失去选票而在做事情时有所顾忌呢?一方面,现在村委会干部是由村民选举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村干部是当地人,不象乡镇干部一样流动性较大。不管有没有当干部,这些人都要与村民在同一地域里生活、相处,正如一位乡干部所说的,村干部是“永不走的工作队”。受农村社区世代居住在同一地域这一特点的制约,村干部多少会有所顾忌。但是,如果因此而不敢理直气壮地去兴办公益事业和执行国家政策,那也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因此,作为理性行动者的村干部总是办求在办实事与“得罪人”之间取得平衡,处理好做好本职工作与“得罪人”之间的关系,在尽可能少得罪人的情况下做好本职工作。 当然,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来说,还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在现有的体制下,试图连任的村干部仅有村民的信任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得到上级的支持。但是,村干部试图与乡镇领导搞好关系的情况与过去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在过去,村干部与上面搞好关系是因为上面握有他们去留的大权,而现在村干部仍要与上级搞好关系的原因则是有了上级的支持,才能干好属于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务。村民自治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政府现在不仅仅是靠简单的行政命令,而是更多地运用手中的资源来调动村委会的积极性。而对村委会来说,它们积极完成上级的任务,因为村委会的许多工作要得到上级的支持和帮助。因此,村干部要搞好与上级的关系,更多的是为了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 总之,在村委会选举制度被引入中国农村之后,竞争性的选举已经对村干部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决定村委会干部去留的决定权已由过去的乡镇干部手上转到村民的手上,村干部为了争取再次当选,既要通过办一些实事得到村民的? 湃危忠砗糜胂缯虻墓叵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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