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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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2:3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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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许营利,从制度上排除了市场因素的介入。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在农村办学,政府准入的条件是很严格。实际上,更为关键的是,私人在农村办学,赢利的可能很小。所以农村几乎没有私立学校,针对农民再教育的学校更少。相对城市来说,农村教学条件和教师素质都较差,农民子女读完义务教育后,继续学习的机会少,作为父母的农民因自身素质较差,不少人认为读书费钱又没多大作用而让子女辍学或外出打工。农民在生产中所需要的知识也无学习机构提供,只有靠相互交流或经验积累。低素质的农民,很难有高产出的农产。
四、小结
1.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上的根源主要体现为,对于农村事务管理既有政府失灵,又有市场失灵,甚至还有政府与市场同时失灵的现象。也就是说,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体制性障碍。
2.为克服上述体制性障碍,应进行相应的农村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议中国绝大部分以农业为主的县,除按照区域发展规划设少数副县级的中心镇以外,由“6 套班子”组成的乡镇“完全”政府可以改制为县一级的派出机构——乡公所。乡镇一级的七站八所一部分则改造成为中介服务组织,另一部分并入乡公所,由乡公所统一调配。这样可以大幅度精简乡镇一级机构和公务员的数量,大大减少农民负担。
3.取消乡公所独立的财政权。乡公所所有经费(办公费及人头费)一律由县财政下拔,上级安排的行政任务,需要上级配套的财政支持,乡公所无权自行财政创收。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农村“三乱”(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可能性。
4.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同时完善农村税费改革,乡、村两级建立合作社组织作为独立经济法人和纳税主体;农民作为村民和社员,只根据村民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议定的项目在村社内交费或租金,在合作社之外的经营则依法纳税,凡是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惩不贷;只对约4 万个乡级、70 万个村级合作社征收税费,可以大大减少过去对2 亿多“原子化”农户进行税费征收的过高成本(温铁军,1999)。
5.乡村教育应由地市一级统筹,作为国家对农村的特别支持,这也是国家有能力且应该完成的义务。这不仅可以大大减轻县乡两级的财政压力,而且可以在城乡统一规划义务教育和其它各级各类教育。
作者简介:金太军(1963-),男,安徽全椒人,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公共管理系主任,公共事业管理研究所所长,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南京 210024。025-3598759(o),6207827(h),13912947984。E-mail:jintj@263.net;张劲松(1967-),男,湖北鄂州人,硕士,江汉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学研究;武汉 430019。电话:027-82914462(宅);BP:027-1295161772;E-mail:zhang919@public.wh.h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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