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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2:44:14
。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成为拓展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李光耀致力于建立“新加坡人的社区主义”,(注:汪明生等:《海峡两岸公共行政与跨世纪发展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第145、161页。),以使社区所有成员包括政府、民意代表、市民等,在公共论坛中都能理性地表达己方的意见,耐心地倾听他方的意见,并在社会系统中彼此增加充分的理解。这既有利于重建政府与民间的信任关系,又有利于整合国家与社会的总体资源以创造“双赢”的局面。


     (二)政府的内部关系


   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不仅体现在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中,而且也体现在政府内部。后者恰恰为传统的公共行政所忽视,在以首长负责制为内在体制、以金字塔结构为外在形态的行政科层体系中,权力自上而下呈单向辐射状,组织结构趋于呆板、僵硬。这一状况与当代灵活快捷的信息社会以及不断变化的公民需求形成巨大反差,使行政组织无法对社会和公民需求的变化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回应。最近20年来,公共行政改革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其中至少有两项内容以政府内部关系的民主化为主要取向。


   一是权力下放。即将原来集中于中央政府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和基层的行政组织单位。这些权力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行动方案、行动程序以及相配套的人事、预算管理。权力下放使得公共行政能够面对公民需求,迅速调整行动方案,实现既定目标,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并在与公众的互动过程中,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社会关系。此外,由于地方和基层行政组织一般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它们与其选民有更直接、更公开的接触和联系。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权力,就会使选民感到他们所选举的政府是真正代表了他们的利益,其公共行政活动也就带有更鲜明的民主色彩。正因为有上述优越性,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一个共同内容就是权力下放。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开放其一条主线就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1978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重大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旨在尽可能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一“互动”原则的机制。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原有体制下中央集中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以及地方政府权力与责任长期相背离的不合理运行状态已有较大改观,大大激发和增强了地方经济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分担了中央政府的调控压力和增加了宏观协调的深度与广度,促进了中央关于地方发展目标和总体协调目标的实现。


   二是赋予低层员工以更大的决策参与权。即全体行政人员包括低层人员都有对行政组织和个人目标的确立,对行政工作计划和程序的设计,以及对工作成果的评价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施途径主要有:①团体决策。即行政方针的决定,重要问题的解决,都由组织成员本着民主参与的原则,以团体决策的途径来制定或者抉择。这样可以博采众长,以保证决策方向的正确性。②咨询制度。即行政领导在对一项政策或事务作出决定之前,主动征询下属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从而使各项工作更加完善。③建议制度。即行政领导允许并鼓励工作人员对行政事务,自由提供意见,以便作决定时参考。通过建议制度可以广开言路,以不断改进各方面的工作。


     二


   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责任的规定,政府在获得人民直接或间接授权的同时,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政府的民主取向一样,政府的责任取向也是政府的内在价值标准。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公民)的责任以及政府内部的责任等两个层面。


     (一)政府对于公民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首先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议机构负责,从根本上说,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它并非是空洞的政治口号,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它应具有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经合组织最新出版物《负责任的政府》(1996)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作了具体的质量规定:①让公民或企业参与决定政府应该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或者征求他们对这方面的意见;②告诉公民或企业,政府将提供什么水准、什么类型的服务;③公民或企业能够合理地期待得到这种水准的服务;④如果不想提供适当水准的服务,公民或企业就有权利申诉并要求赔偿;⑤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应该建立服务质量目标体系,并且对照目标向公众汇报服务结果。


   当然,政府在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承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主动、自觉纳税,服从法律,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这实际上体现了政府与公民的双向责任关系。


     (二)政府内部的责任


   现代国家行政组织规模庞大、部门横生、人员众多、分工细致、职能复杂,由此产生了行政组织体系内部中央与地方、各个层级、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政人员之间的、与行政权力的再分配相一致的行政职责分解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行政组织内部具体化的责任制度,以保证公共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克服随意性,减少行政失误,提高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行政效率,使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既分工又合作,既严肃又灵活,从而有效实现公共行政的既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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