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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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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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完全不可能。超美感的美是不存在的,任何想要给美以一种客观性的企图都是与科学相违背的。 如果一定要把美说成是物的属性,得加上一段解释:这属性是欣赏者暂时附加给对象的。有人会驳道,一个农民有可能不懂得最美的戏剧,难道这戏剧就不美吗?既然美是一种感受,那么对于那个农民来说,那戏剧确实是不美的。你觉得农民错了,是你觉得农民错了,在农民那一方面,感觉不到就是感觉不到,有什么错不错呢?请注意,这里暂时还不存在什么是非问题,这里的问题是有没有感觉到,即有没有出现审美活动这一事实的问题。没有审美事实,哪来的美呢?你将裁判什么呢?你的裁判权有什么根据呢? 对于非音乐的耳,贝多芬的交响乐和一个简单的音阶练习曲有什么区别呢?诚然,贝多芬的交响乐是美的,但是这美,是对于有“音乐的耳”的人来讲的,所谓音乐的耳,不仅是个人的生理器官,而且是历史地形成了的人类的社会器官。音乐的美,在这里是通过感觉器官表现出来的精神现象即公理结构。美的历史,也就是心理结构的历史,外在事物的感性形式不过是心理结构借以声现出来的媒介物。 由此可见,引起美感的条件,是一种人化了的东西,这种东西,应该只把它看成一种可能性。这可能性的形成,是人类漫长的历史性实践的结果。但它是否向现实性转移,却取决于许多偶然的机缘,例如审美者过去的经验、知识和现在的心境等。不论它作为可能性而存在,还是作为现实性而存在,它存在的根据都是人。 当我们觉得某事物是美的,就把这感觉的内容派作物的属性,实际上就是用主观代替客观,把主观当作客观。这种观点使美学问题扑朔迷离,就像灰尘使油画显得模糊一样。 我们说“牵牛花是美的”,这是人的意识在发表意见,是感觉在表示自己,而不是对牵牛花的本体论的说明。生物学家在研究牵牛花的时候,决不会在它的化学成分中分析出“美”这二元素来的。 色彩的和谐与鲜明可以引起美感。但是色彩自身只是光的吸拒作用,它不依赖人而独立存在,也无所谓美不美。按照作用于视网膜的功能量,当光波的长度是零点七——零点六时,我们便名之曰红,假如我们不名之曰红,这种情形依旧存在,我们创造了红这一个名词,就是为了代表这种情形,甲虫也看见山茶花的颜色,只是它们不能名之曰红罢了,既然我们名之曰红,那么“红”这个词及概念所代表的那种物质事实,就是一种客观存在,这存在不论是否被人感觉到都是不变的。 有人把美看做也和色彩同样是物的属性,这是唯心主义的或者二元论的看法,因为这种看法承认有一种观念,和物质一样绝对,一样永恒。 光有波动和微粒的二重特性,许多生物根据这种特性给自己创造了视觉,以反映周围的色彩、明暗和形象。声音有波动的特性,许多生物根据这种特性给自己创造了听觉以反映周围的声 音。美如果和声音、色彩同样是客观物质,或客观物质的客观现象,那么它也必定会具有一个具体存在的物所具有的这种的或那种的特性,我们不是也可以根据它创造一种美觉器官,来感受所谓“美”么?假如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凡是对一个人说来是美的事物,不是对一切人都是美的,像草对一切人说来都是绿的一样了吗?那还有什么美的阶级性,美的历史性呢? 有人说,美的东西虽然不是对于所有的人都是美的,至少对于大多数人是美的,假如没有客观的美,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一事实,不能用美的客观性来解释,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仍旧只有到人的内心去找。人,作为同一个世纪的同一种生物,在对事物的态度上即使有很大的出入,都是出入在同一发展水平的范围内。美学观当然也不能例外。人创造了世界,世界也创造了人,“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世界历史的产物”,文化心理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性有机结构不能从各个个人抽象出来,当它通过一个具体个人的思想情感表现为对象的形式时,它就不但带着个性,而且也带着共性,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 大自然给予蛤蟆的,比之给予黄莺和蝴蝶的,并不缺少什么,但是蛤蟆没有黄莺和蝴蝶所具有的那种所谓“美”。原因只有一个:人觉得它是不美的。对于另一只蛤蟆来说(如果它有意识的话),蛤蟆自然比黄莺或者蝴蝶更美。正如对于公鸡来说,一粒麦子比一颗珍珠更有价值。人所把握的美和价值如果离开了人,还有什么根据可言呢? 有一种看法以为美存在于人和物的关系中,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因为把人和物联系起来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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