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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3:23
来而失掉自己的意义一样。 
        旗帜,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团体独立和尊严的象征。衣服,这是一种商品,或者各个个人用以保暖和蔽体的实用品。指出这两样东西都是布做的,指出布是工人用棉花纺织的,棉花是农民种植的,对于说明它不同的上述本质,说明它们作为人化了的自然的意义与价值,毫无帮助。要说明事物的本质、意义与价值,不能离开人的目的性,不能离开它对人的主观的符合。 
        湖沼之所以成为湖沼,是因为它自己的特征(充满静水的凹地),至于这个湖沼形成的原因,是地壳陷落还是江流堰塞,与湖沼之是湖沼,并无关系。我们承认美感直觉的“孤立绝缘”的性质是建筑在潜意识的名理知识之上,就和我们承认湖水是安置在泥土上一样。但是,不能忘记,必须这名理知识为直觉所掩盖,美感才是它自己,就如同必须泥土被水淹盖,湖沼才是湖沼一样。如果湖中的泥土露出水面,湖就受到了破坏,同样地,如果这名理知识显露出来,美感也就失掉了自己。因为只有当水(美感直觉)盖复着泥土(名理知识)的时候,湖沼(美感)才成其为湖沼(美感)。 
        可见,所谓美的社会属性,即所谓美的功利性质,只是形成美的条件。把这种内在的、沉潜的、非特征的东西拿来作为美感对象的客观性之依据,是理由不足的。 
        敏泽先生不同意我的意见,他说:“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对于现象的美学判断存在着一定的社会标准”,这标准“并不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这话是完全正确的,既已存在着的东西,并不会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这一点应该确实记住。 
        问题在于,已经存在的标准(如果说有这种标准的话)有没有存在的根据和价值。 
        美感内容是随历史潮流和地域的差异而千变万化的,但是,不论它怎么变、怎么化,它总是美感的内容。哪里有这样一种对任何美感内容都不会打格的标准能让我们去承认呢? 
        把武训的丑态作为美感对象的人,问题在于他的人生哲学,他所受的教育,他的环境影响和他的素质。至于他的美感,总是美感,一种心理状态具有了美感的特征,那么它就已经是美感了,既已存在的东西,  “并不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谁也无法来否定它,要否定它,就得歪曲美感的定义,而歪曲了美感的定义,并不等于就把事实否定了。我们不能因为篱笆插在不适当的地方而说它不是篱笆。把这篱笆移到适当的地方去,这才是我们的任务,因为它插在不适当的地方去而说它不是篱笆,不仅不合理,而且是徒然的。 
     
     
        永恒真理是绝对的。不可能被否定的东西总是绝对的。美感具有了自己的特征,它就不可能被否定。因此它也是绝对的。 
        不论有多少可能的和实际的变化,一种曾经有道的经验是一种历史事实。世界可以被改造,新的历史可以和过去的完全不同,构成事实的事件进程可以停止或转向。既成事实是不会随之发生变化的。任何既成事实都是不变的。事实可以被遗忘,被忽略,被称赞,责难或者歪曲利用,同一历史事实可以对于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但它本身绝不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认识来说,既成事实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存在。问题是你是不是承认它。当一个人对一件事物感到美的时候,他的心理特征就是审美事实。你不承认它,它依然存在。这就是美感的绝对性。 
     
        这里牵涉到的社会标准和个别差异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明确地指出,一种社会标准是一种价值定向,它可以成为美感产生的基础,但它对于美感没有裁判权。它至多只能提供一个由之而看世界的视角,视角是没有裁判权的。审美活动是一种快乐,这也同幸福一样,如果要问什么是幸福,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只能有一个回答: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没有体验到的幸福是什么幸福呢?!  “社会标准”可以根据一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富足)说某某人应该感到幸福,但如果他实际上没有感觉到幸福,“应该”云云就是无效的。“社会标准”可以告诉一个少女,“这个小伙子从任何方面看都是完满无缺的,所以你应该爱他,如果你不爱他,那是你错了”,不管这个判断如何有根有据,也不管少女理智上是否接受这个判断,她的实际上的爱与不爱都和这一切无关。如果要问“什么是爱情”,那么回答也只能有一个,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它的有与无不等于标准的有与无。知道应该爱而不能爱,或者知道不应该爱而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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