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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乡村自治制度述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3:48
倾向,指明了乡村自治的民权主义方向,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三、实施与转捩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上述乡村自治制度,反映了其改良和划一乡村组织,推动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诉求。但受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注:参见拙文《略论民国乡村自治的社会制约因素》,《贵州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其实践结果与制度精神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反差。国民政府的有关法令制度在地方流于形式,即使在河北定县、广东中山这些各方面条件公认较好的县份都未能幸免。
  定县是近代乡村自治的发源之地。20年代中期,中华平民教育会选择定县为实验县,大力开展平民教育,改良人民生活,使定县成为全国的教育先进县。在南京国民政府《县组织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颁布后,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各县乡自治总纲及纲要表》,以为推进乡村自治的指南。1930年,定县县政府据此将全县分成6区,编为310乡。(注:河北省民政厅根据本省省情,通令各乡村地方一律编乡,未设镇制。)随后,全县依法进行了乡长副等乡村自治人员的选举,建立了乡村自治机关。
  据河北省县政建设研究院1934年调查,定县除几个特殊的乡村因有特殊的人力来指导帮助,有少许规模外,一般的乡村因不了解自治的意义,不感觉自治的需要,一切事业很少有进行的表现。全县的乡村自治体普遍缺乏主动性,对县区交办之事往往因循敷衍,搪寒应付。“县区叫干什么事,他们(乡长——引注者)就干什么事,县区叫他们怎样组织,他们就怎样去组织,能应付的事情就敷衍了事,有什么组织,他们照样挂上了一块招牌,就算完事了”[8](P30)。乡村自治人员虽由选举产生,但存在两大弊病:一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能力绝不注意,以致各乡的乡长副,不识字的有之,庸愚不堪的有之。自身没有自治能力,“更不知自治是什么一回事,叫他膺一乡之长,于自治事业,那里能够发展?”[8](P33)二是乡长表面上是由民众普选,但民众根本就不明白选举的意义,没有选举的兴趣,甚至连选举字也不会写,易于被人操纵,以致出现了豪绅把持的现象。因此,定县乡村普选的制度,似乎是实行了,然而其结果不过是一种虚应的故事。所谓乡监察委员也形同虚设,他们根本没做监督财政或纠举乡长副违法失职的事情。
  定县在实行乡村自治的过程中,普遍出现了自治机关行政化的现象。河北县政建设研究院就此指出:乡村自治机关“本为民众自身集合的处所,为谋本身的福利而设立,但其结果,变成了一种下级行政机关,负传达公文和征发的任务。于本身所负的责任,几乎渺然不相关涉。所以猛一去看,各区和有些乡村进行的步骤,如组织方面和实施方面,好像甚合法令的规定。可是深一层去看,却没有多少实际的活动”[8](P24-25)。
  中山县为孙中山的故乡。1929年2月,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政治会议决议,确定中山县为模范县,并颁布《中山县训政实施委员会组织大纲》。10月,正式成立中山县自治筹备处,将全县划分为9个自治区,委任各区自治筹备处主任,同时由各区指导乡、镇设立乡事委员会百余个。
  中山县推行乡村自治伊始就顿失人民信仰。一些区筹备处主任为了解决经费问题,呈准县政府征收各种附加费、特别捐。“苛细杂夹,名目繁多,徒使人民未得自治之益,而先蒙自治之害。虽然有些区筹备处得了这项特别收入,除了应支几个职员的薪俸和开销一些办公费,此外均未能切切实实的做事,致令到自治施行程序所规定的半年完成筹备的自治方案,只成了所谓‘官样文章’”[9]。至1930年3月,中山县撤消自治筹备处,将所有自治工作划归县政府第二科办理。4月,又撤销乡事委员会,成立区公所,并在各乡镇设乡镇公所筹备处265个。中山县的村治没有取得什么良好的成绩,其“离‘自治’两字,尚在百千里之遥”[9]。
  定县、中山县在当时均有模范县之誉,其乡村自治的实际办理情况尚且如此,它县更可想见。1932年10月内政部在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上指出,各地地方自治能够达到预期成绩者百不见一,即使办理较优的省市,其“自治机关组织完成之后,自治之事业,已难进行,人民之信仰,亦未增加。盖所谓地方自治机关,本为民众自身集合之所,以谋本身之福利。而结果乃纯变为下级行政机关,负传达公文及征发之任,于本身之责任,几于渺不相涉,故有时观其步骤虽甚合,考其实质则全非。驯至人民因办理自治而负担日重,怨望日增。长此以往,不独有背本党训政建国的初衷,实为国家前途莫大的隐患”[10](P24-25)。会议决定对现有自治法规进行实质性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蒋介石在这次会议上提出了《重新制定县区镇组织法规,区或乡镇以下施行保甲制度案》,推销其在江西、安徽、湖北、河南四省废自治行保甲的经验。会后,陕西、福建、浙江等省纷纷改行保甲。至1934年10月,中央政治会议决议:“地方保甲工作,关系地方警卫,为地方自治之基础,应由行政院通令各省市政府提前办理。”[11](P263)于是保甲制度迅速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确立起来。
  保甲制度是自治制度的对立物。时人指出:保甲的功用是安定社会秩序,自治则是地方人民参政的阶梯,是整个地方政府体制上的变革;保甲是辅佐官治的制度,保甲人员虽然由户长甲长推选,但最后选委大权操在政府之手,自治则是整个宪政系统中的基层组织,一切自治人员均由人民公选。[12]内政部承认,“保甲制度之本身,与现行自治制度,不无抵触”[11](P263)。为解决保甲与自治之间的矛盾,内政部建议将保甲与自治融为一体,即以保甲代替闾邻,以乡镇代替联保。1936年5月,行政院长蒋介石主持召开全国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通过了关于融保甲于自治中的地方自治议案。三个月后,中央政治会议据此通过了厘定法规原则,正式决定容纳保甲于自治之中,乡镇的编制为保甲。
  19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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