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国佛教的生态伦理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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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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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自然权利的合理性,自然权利是“生物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人尊重的资格”,[10](P142)这种权利来源于自然运行法则,体现了自然意志,同时为自然力量所支撑。其中,生存权是自然权利最基本的一种权利,如果生存权得不到实现,那么其它的权利将无法实现。生存权是生物参与生存竞争接受自然选择的权利。在冰天雪地、峭壁深岩均可看到生命,这就说明任何生物均非常珍惜生命,有着强烈的生存愿望。而且,任何生物在生态系统中会因自然竞争而产生独特的适应环境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其占有的“生态位”,它说明了生物生存权的合理性,就此而言,所有生物都是平等的,这实际上就是佛教所宣称的“众生平等”。“人类就其本质来说优于其他物质这一点是毫无根据的,这不过是人类对自己谋利益的一种荒谬的偏见”。这种平等要求生物之间彼此尊重。 再次,要求我们人类重新思考人在自然界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人类作出新的思考,并用整体的理念来审视自然界,佛教同时告诉人类要节制自己的欲望。罗尔斯顿说:“禅学并不是人类中心论说,并不倾向于利用自然,相反,佛教许诺要惩戒和遏制人类的愿望和欲望,使人类与他们的资源和他们周围的世界适应。我们知道,禅宗懂得如何使万物广泛协调,而不使每一物失去其自身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禅宗知道怎样使生命科学与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相结合。”大地伦理学的奠基人美国的利奥波德认为,至少要把土壤、高山、河流、大气圈等地球的各个组成部分,看成地球的各个器官,器官的零部件或动作协调的器官整体,其中每一部分都有确定的功能,世界万物构成的集合便是大地。 总之,佛教具有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罗尔斯顿对此作了较为客观的评价,他说:“环境伦理学正在把西方伦理学带到一个突破口。所有伦理学正在寻找对生命的一种恰当的尊重……但是,过去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对人以外的事物是否承担有义务呢?对生命的尊重需要一种新的伦理学。它不仅是关心人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事物和环境的福利。环境伦理学对生命的尊重进一步提出是否有对非人类对象的责任。我们需要一种关于自然界的伦理学。它是和文化结合在一起的,甚至需要关于野生自然的伦理学。西方传统伦理学未曾考虑过人类主体之外事物的价值……在这方面似乎东方很有前途。禅宗佛教有一种值得羡慕的对生命的尊重。东方的这种思想没有事实和价值之间或者人和自然之间的界限。在西方,自然界被剥夺了它固有的价值,它只有作为工具的价值,这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增加的价值。自然界只是人类开发的一种资源。但是禅学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它不鼓励剥削资源。佛教使人类的要求和欲望得以纯洁和控制,使人类适应他的资源和环境。禅宗佛教懂得,我们要给予所有事物的完整性,而不是剥夺个体在宇宙中的特殊意义,它懂得如何把生命的科学和生命的神圣统一起来。”。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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