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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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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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私而无公,见近而不知远,一切恶德说不尽。……尊书巧避家庭本位之丑,而曰伦理本位,……何预于中国社会?”此外,他还在《六经是孔子晚年定论》、《乾坤衍》等论著中多次指出:“孟子主张以孝治天下”,“坚守小康之壁垒”,“宗法思想狭隘一团”,未达“天下为公之大道”。(见《现代新儒学的根基——熊十力新儒学论著辑要》,郭齐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第336-337页,第416-438页;景海峰:《熊十力》,东大图书公司1991年版,第160页) 在论及近些年来时有发生的缺失公德现象时,人们往往把它主要归因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伴随而来的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膨胀。毋庸置疑,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些因素对于当前道德失范现象的重大影响。(实际上,这些因素不仅影响到社会公德的领域,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庭私德的领域,因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位学者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尚未真正进入中国社会之前,就明确指出了国人伦理生活中的缺失公德倾向。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不约而同地充分肯定了儒家思潮重视伦理问题的典型特征;梁漱溟甚至因此强调“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以与“西洋近代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相对照。(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见鲍霁主编:《梁漱溟学术精华录》,第264页。)于是,由此引起的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就是:既然儒家思潮十分重视伦理问题,既然它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在某种意义上的确可以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那么,深受儒家伦理传统影响的国人,为什么会在这一传统尚未真正受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冲击之前,就已经流露出那种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明显倾向?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充分注意到中国古代封闭性的小农经济、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以及差序格局等因素的根本决定作用。不过,与此同时,我们显然也无法回避传统儒家伦理在这方面所具有的深度负面效应。事实上,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儒家伦理对于仁爱恻隐等公德规范的推崇肯定,如果我们因此首先把它看成一种群体主义的道德观、而根本忽视它自身所蕴含的深度悖论,这个问题就很难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归根结底,正是这种深度悖论,使得不仅十分注重伦理问题、而且积极肯定社会公德的儒家思潮,最终流露出重私德、轻公德的伦理倾向;而从社会道德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也正是由于儒家伦理长期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以潜移默化的积淀方式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才会在以伦理为本位的中国社会中形成一方面特别强调家庭私德、另一方面却又相对缺失社会公德的奇特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目前依然存在的缺失公德现象,传统儒家伦理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也是难辞其咎的,必须承担起它所应该承担的那份责任。 六 鉴于传统儒家伦理在深度悖论中对于现实道德生活所产生的上述复杂效应,我们显然有必要深入思索如何才能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找到一条既能充分发扬它的正面意义、又能有效克服它的负面影响的可行途径。为此,我们首先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传统儒家伦理与公民道德规范之间的本质差异。 从根本上说,孔孟是在先秦社会那种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宗法血亲礼制的基本结构而提倡儒家伦理的。因此,传统儒家伦理在实质上还是古代意义上的“君子”道德规范体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它才会特别强调血亲性家庭私德在伦理领域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由之产生的源泉基础,而且把它视为一切道德规范中的最高价值,从而确立起团体主义、血亲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相比之下,公民道德规范却是在现代社会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建构起来的。因此,它根本不可能以团体主义、血亲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而必然是以集体主义、群体主义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才会一方面充分肯定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兼顾结合、有机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三者利益出现冲突时,应该自觉牺牲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以求维护全体公民的社会整体利益。这与传统儒家伦理一方面充分肯定家庭私德与社会公德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明确主张在出现冲突时不惜放弃社会公德、以求维护家庭私德的基本精神相比,无疑是很为不同的。 有鉴于此,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首先应该根本否定传统儒家伦理的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自觉坚持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以旨在维护全体公民整体利益的社会公德作为本根基础,建立和发展旨在规范家庭内部和谐关系的家庭美德,并且因此把群体性的社会公德置于团体性的家庭美德之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的那些负面效应,尤其是从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杜绝那种把团体性家庭利益置于群体性社会利益之上、甚至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现象发生。 应该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要求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不仅完全符合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的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而且与社会公德和家庭私德自身的本质特征也是根本一致的。 首先,从适用范围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能限定性地适用于家庭内部,无法开放性地适用于整个社会;相比之下,社会公德则不仅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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