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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4:57
,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就此而言,显然不是家庭私德构成了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而是普遍性的社会公德在逻辑在先的意义上构成了包括家庭私德、职业道德在内的所有特殊性道德规范的本根基础,即梁启超所说的“公德者,诸德之源也”。(梁启超:《新民说·论公德》;见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第216页。)事实上,尊长抚幼、家庭和睦、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家庭私德,不仅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被看成是尊重他人、诚实守信、仁者爱人、恻隐辞让这些普适性的公德规范在特殊性血亲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和扩充展开。
    其次,更重要的是,从本质功能的角度看,家庭私德只是旨在维系家庭团体的和谐关系和特殊利益,而社会公德则是旨在维系社会整体的和谐关系和普遍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共同利益)。就此而言,我们当然没有任何理由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护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因为这样做实际上就等于是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尤其在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显然只有社会公德才能具有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基础性和至高无上性。
    因此,尽管儒家伦理特别强调家庭私德的本根至上地位,似乎拥有这样那样的充分理据——诸如血缘关系是一种无法割断的人际关系,血缘亲情是一种极其深厚的人际情感,家庭可以说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细胞,以及人们的道德品格最初总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等等,但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足以使我们在现代公民道德规范体系中把家庭私德凌驾于社会公德之上、乃至为了维系家庭私德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德。换句话说,无论血缘关系如何牢固,无论血缘亲情如何深厚,无论家庭对于社会具有怎样重要的构成价值,无论家庭生活对于道德成长具有怎样深刻的伦理意义,所有这些因素都不能够、也不应该成为我们在伦理领域内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群体的普遍利益的辩护借口。例如,就像仅凭个人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原子”地位并不足以证明个人具有相对社会整体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一样,仅凭家庭作为社会构成要素的“细胞”地位,同样也不足以证明家庭(或家庭私德)具有相对社会整体(或社会公德)而言的本根至上意义。再如,虽然家庭生活的确构成了人们形成道德品格的最初环境,但这也不能证明家庭私德就可以相应地构成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实际上,从现代公民道德建设的视角看,即便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教育子女的时候,也应该把尊重他人的普遍性社会公德放在首位,然后再在这一基础上按照血亲关系的具体特征和内涵,进一步帮助子女培养起孝敬父母的特殊性家庭美德,而不应该像传统儒家伦理主张的那样,一开始仅仅强调父慈子孝的根本意义,然后再设法将这种血亲私德进一步扩展到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普通人那里。
    所以,在当前的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必须批判性地扬弃改造传统儒家伦理,使其实现从团体主义、血亲主义原则向集体主义、群体主义原则的根本转换。
    七
    诚然,这样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确立社会公德相对家庭私德而言的本根至上地位,也有可能导致在出现冲突时凭借社会公德否定家庭私德的悲剧性悖论。不过,由于社会公德与家庭私德在本质特征方面的上述差异,这种悖论在性质上却与传统儒家伦理陷入的那种凭借家庭私德否定社会公德的深度悖论截然不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种“舍孝以取仁”的悖论中,被维护的首先是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因此也包括所有家庭的共同利益),被消解的仅仅是个别家庭的某些特殊利益。所以,即便这些特殊利益自身具有正当合理的价值意义、本来不应予以否定,但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普遍根本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出于不得已牺牲它们,也依然是一种更有道德价值、值得充分肯定的伦理选择,与那种为了维护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的伦理选择不能同日而语。举例来说,儿子在“父之道”并非“正道”的情况下自主地坚持和弘扬仁义之道、或是在“其父攘羊”的情况下起而证之,身为天子的舜在“瞽瞍杀人”的情况下不去干预皋陶的正当执法行为,以及父子在道德生活中彼此“责善”,虽然可能暂时会使父子亲情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但鉴于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乃至仁义理想都能通过这些举动得以维护和实现,即便在孔孟的时代,它们在本质上也明显是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美德行为,在道德价值上与三年不改、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互不责善的做法存在着天壤之别。(需要指出的是,儿子在从事这些美德行为时,也依然可以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在首先维护社会公德、法律正义、自我完善和仁义理想的基础上,继续维系和发展自己与父亲的血缘亲情,如以适当的方式彼此“责善”、经常探望由于犯罪而被监禁的父亲等等。)
    其实,在这方面,传统儒家伦理自身也包含着某些可以给我们以有益启示的因素。例如,虽然孔孟充分肯定了个体生命的正当意义和重要价值,但他们都明确主张:为了实现普遍性的仁义理想,人们应该勇于牺牲自己的生命,在值得称颂的悲剧性行为中做到“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舍生以取义”(《孟子·告子上》),并且因此严厉斥责那种“求生以害仁”的苟且偷生举动。就其实质而言,孔孟认同的这种“舍生以取义”的伦理选择与现代公民道德规范要求的“舍孝以取仁”的伦理选择是根本一致的,而与他们认同的“舍仁以取孝”的伦理选择却是背道而驰。至于后世某些儒家学者主张“大义灭亲”、要求在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尽忠优先,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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