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儒家伦理轻视公德的负面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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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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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中涉及的君臣之“义”能与社会整体的普遍利益保持一致,应该说也要比“大亲灭义”、尽孝优先的伦理选择更有道德价值。既然如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当然更没有理由怀疑或是拒斥那些为了社会公德、为了社会整体的根本利益而牺牲血缘亲情、牺牲家庭团体的特殊利益的行为举动,尽管这种“舍孝以取仁”的选择本身在悖论中包含着悲剧性的意蕴。 最后还可以指出的一点是,通过实现这种从血亲主义、团体主义向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伦理原则转换,传统儒家伦理也将经历一种创造性的自我转化,成为一种具有现代特征的“后儒家伦理”。一方面,这种后儒家伦理自觉地否定了原儒家(先秦儒学)和新儒家(包括宋明儒学和当代新儒学)始终坚持的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基本精神,否定了那些认同等级尊卑制度的陈旧伦理观念,从而将自身坚定地建立在群体主义、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上,建立在社会公德的本根基础之上,由此根本克服传统儒家伦理相对忽视社会公德的负面因素。另一方面,它又自觉地继承了原儒家和新儒家始终倡导的那些具有正面价值、值得积极肯定的高尚品德,其中既包括仁者爱人、恻隐辞让的社会公德,也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家庭私德,不仅在现代历史条件下明确主张应该以社会公德作为至上本根来实现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的和谐统一,而且也在继承发展儒家伦理独有特色的过程中,特别强调各种情感因素、尤其是血缘亲情因素对于人类伦理生活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在普遍性关爱他人的基础上,人们也应该鉴于血缘关系的特异性意义而对自己的父母亲人给予一种特殊性的尊敬和关爱,在仁者爱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父慈子孝,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爱有差等,从而发扬光大传统儒家伦理所包含的一切正当合理的积极因素。这样,我们就能够通过对传统儒家基本原则的彻底解构,真正实现儒家伦理的重新建构,亦即在一种崭新的结构中重建强调血缘亲情重要意义的儒家伦理,并且为人类伦理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中国伦理文化传统所能提供的丰富资源和深邃智慧上一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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