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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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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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既然这样,人便尽可以顺天由命,不以夭寿、爵禄为念,一意于使人成其为人的“仁”心的修持。孟子谓:“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16)所谓“求在外者”,即“死生”、“富贵”,其“得之有命”,徒“求”是“无益于得”的;所谓“求在我者”,即德性、人格,唯“求”才可以“得之”,倘“舍”便会“失”去,所以是“求有益于得”。“求在我者”当求而不舍,“求在外者”既然“得之有命”,便不能不俟“命”待“天”了。以孟子的“求在外者”得之有命理解孔子,可得“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正解,由“境界”而不是“权利”的入路才可能触到孔子的心灵。对孔孟的说法仍是可以批评的,但这须是在另一种审视向度上。以淡泊“死生”、“富贵”的境界律己,必致律己者无心于个我“权利”的求取;以同样的境界诲人,则必致对受诲者的个我“权利”观念的消解。至于对“治于人者”的“民”,孔孟确乎并未与“君子”一例相绳,但“德化”信念在儒者那里是根深蒂固的,这足以使有智慧对包括“民”在内的每个有生的个人的基本权利作出贞定的圣贤们,不再把眼光投向对于他们来说卑而不高的“权利”。他们也许并非不屑以贞定每个有生的个人的权利为己任,只是高卓的德性境界充斥了他们的整个人生视野。 “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17)这是儒家成德之教启示给世人的人生境界。“善”、“信”、“美”、“大”、“圣”(“神”)构成这递升的境界的不同层次,而所谓“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18)则是趣于这境界的亲切而必由之蹊径。可以说,从先秦到宋明,儒者在心灵境界的拓辟方面是自成一家教路的,但根于人性而系于每个个我的人的“权利”意识,却始终未能在儒学中达于自觉。“权利”的贞定须得见之于“法”,儒家也谈“法守”,但儒家对其有所轻正像法家对其有所重一样,“法”在中国古代尚主要在起督责、惩罚作用的刑法上。孔子是不赞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的,但这只是从他对“道之以德,齐之以礼”(19)的赞赏那里才可得到中肯的理解。对“法”偏于“刑”的不以为然,并不是要对法作一种向着“权利”规范方面的扭转,而是要由此导人于帅“德化”于其中的“礼”治。孟子引《尚书·泰誓》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乃至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0)“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21)看似对“民”的某种“权利”的申论,然而究其根蒂,这些极富“民本”——“民为邦本”而非“主权在民”——思想的话,乃是从“治人者”的一种必要或可期的“境界”上说起的,其意谓同近代以来渐自西方的“人权”观念终究还隔着一层尚待穿透的逻辑上和意致上的膜。
三 “人权”是每个个人的未可让渡的权利,对它的肯认意味着这样一种人文意识的确立,即作为“实体”的每个个体优先于必至诉诸“关系”的社会或政治团体。先前,人们总是立于社会、国家或者君主(“朕即国家”)的位置判说个人的存在价值,从“人权”学说脱颖于近代“自然法”之后,人们变换了一种视向,开始由每个个体的权益攸关处审看社会组织、国家形式和以“朕即国家”自许的君主,这是价值主体的重新认可,也是人生价值取向的重新定位。中土儒者立教,应当说是从个体生命存在的亲切处入手的,所谓“仁义礼知,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22)之“我”,乃是指称每一个个我。但这“我”是从一种反观自照的境界上说起的,正由于这一点,“我”在际遇中的“权利”非但不能因此而确定,反倒可能因此而消解,因为从“境界”上看,个我对“权利”的要求本身便不足称道。儒家教化从无对待的自“尽”其“心”、自“尽”其“性”的根本处成全人,却又在有对待的既得的社会治制下不免于委屈人,这是一种富有悲剧感的扞格,这扞格到了西风东渐的近代,尤其因着它的典型发露而引人瞩目。 康有为堪称第一个试图以儒学方式汲取西方“人权”思想的中国人,他的措思重心在“政”、“教”间的移易曾清晰不过地透露出儒学与“人权”间的亲比与抵触。当康有为说“人人皆天生,……则直隶于天,人人皆独立而平等”(23)时,他显然认可了近代西方“天赋人权”的观念,但没有疑问的是,这被引来作政治变革的观念在他那里是衍自被重新诠释过的孔门之学的。在“戊戌”前后的他看来,“不忍人之心,仁也,……为万化之海,为一切根,为一切源,一核而成参天之树,一滴而成大海之水。”(24)这“仁”既是万物之本,并因此而使万物相通,显发于人,则“仁为‘相人偶’之义,故贵于能群”。(25)同是以“能群”推及社会治制,荀子崇礼,把“能群”归结于“能分”,因而更多地肯认“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所称”(26)的等级秩序,康有为却以“仁”释“通”,以“通”释“群”,强调人的“能群”的博爱本质和人在“群”中应有的“独立平等”的地位。所以他说:“推己及人,乃孔子立教之本;与民同之,自主平等,乃孔子立治之本。”(27)“立教”与“立治”的相贯,把儒家道德“境界”上的“推己及人”同近代“权利”意味上的“自由平等”关联了起来,这是托始“孔子改制”而重新解释过的儒学对“人权”观念的吸纳。然而,“人权”的“权利”向度从自律的道德境界中直接推出终是粗率了些,这使得康有为在“辛亥”前后不再能守住其理致的初衷。 “戊戌”时代的康有为托始“孔子改制”,从儒学中推衍出“人权”观念,原只是“借经术以文饰其政论”(梁启超)罢了,对“经术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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