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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界”与“权利”的错落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5:02
于标称自己的学说为新儒学或更新的儒学,一如康德、黑格尔在基督教背景下创学立论而自成一家之言却不必相许以新的或更新的基督教学说一样。儒学或儒家从此当作为一种虚灵不滞的教养涵淹于东方人的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而不再被执定为一个边缘清晰、同其他若干学派相轩轾的学派。这是“教”对“学”的松开,一如近代西方基督教对诸多哲学、人文学说的松开一样。其实“教”对“学”的独立性的成全,或正是“教”在空灵的超越意义上的自我成全。
    倘如此,对“儒学”与“人权”关系的研讨,便可能转换为带着儒者教养的学人对“人权”问题自身逻辑的研讨。就是说,“儒学”与“人权”作为一个历史问题在这里被扬弃了,它被扬弃在有着儒者教养的学人对“人权”问题开放得多的探索中。可以预期的是,从耶稣基督那里获得人文自信的近代西方学人所提出并解决的“人权”问题,在把儒学或儒教作为必不可少的人文教养的东方学人那里必会获得相应的解决。这解决是受启于西方的先行者的,但它是在由儒学或儒教为东方学人提供的教养背景下才可能达致的。就东方学人对“人权”问题的解决毕竟脱不开儒教对解决者心灵的熏炙而言,这可能的解决当然可以说是“儒学”式的解决。不过就“人权”终究是一种对待性的“权利”,而儒学也终究是重心落在德性境界处的一种教化而言,亦可以说这解决是非“儒学”式的解决。总之,儒学是一种“教”,一种不无宗教意味的教化,“人权”则是每个个人的非可让渡的最后“权利”,儒学不可能否弃作为每个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人权”,但“儒学”也终于只为有着“人权”的个人以不同于其他“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的方式提示一种人生境界。它不必在万象森然的人文世界中事必躬亲,而只须让由它陶冶出的仁心内在而不耻于学的儒者去不懈努力。这正像基督教不必去过问高等数学而只让它的信徒牛顿、莱布尼茨去过问,不必去过问“人权”而只让它的信徒格劳秀斯、洛克等去过问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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