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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失败后的中共地方“特委”与农村武装革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5:50
浙区委军事特别委员会(注:王健英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红旗出版社,1983年,第40页。)可作如是说。有的最初是由“特别支部”发展而来,而“支部”所以冠以“特别”字样,应是党员小组或党员人数达不到章程规定要求而具有“临时成立”性质的缘故。而“委员会”所以冠以“特别”字样,大概也是按章程规定的“地委”组织未能达到要求而具有“临时成立”性质的缘故。所以随着党的组织的发展出现了愈来愈多的地委级别的“特别委员会”。
  “特委”这一组织最早设置于何时?现有资料表明,1925年秋成立的中共南路特别委员会(广东)是成立最早的特委。在大革命失败前,只是因特殊情况在个别地区成立了特委,总数应在5个左右。(注:参见王健英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汇编》,红旗出版社,1983年,第21-65页。地方中共特别支部不包括在内。)八七会议决定武装暴动的方针后,不仅特委设置的地区迅速增加,特委的组织性质和层级性质也逐渐明确,并且这一组织的性质和层级终于为其后通过的党的组织章程所正式确定下来。
  1927年8月3日,在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中,根据湖南的情况,决定“现既须组织湘南特别委员会,受省委指挥”,实际上赋予了特委领导暴动的任务。(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3),第221页。)在9月12日出版的《中央通讯》第4期所载中央关于《两湖暴动计划决议案》中,规定“各区的暴动内部的指挥为各区的特别委员会,直接归省委指挥”。(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3),第311页。)正是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湘、鄂、赣、粤以至在全国各有群众基础的地区成立了特委并在特委领导下发动了起义。1928年3月,中央在给湘鄂赣三省委的指示中,由湘鄂赣边特委而对特委的性质有了初步的认识和规定:“湘鄂赣边特委因为要指导三省边界各县及武长路工作,故应归湖南省委指挥,此特委应是有相当的时间性的,他的权限不单是政治上指挥,而且在组织上也可以指挥,惟特委所辖各县在组织上属于某省的县委,仍应向该省委作经常的报告受该省委的指挥,至若省委对该县委之指示与特委有冲突时则应提临委解决。”在这里,该指示提到了特委存在的长期性和如何对县实行领导而不与省对县的领导发生冲突的问题。该指示由对湘鄂赣特委的认识进而对其他地区的特委的性质和组织领导权作了进一步的阐述:“至于三省的其他特委亦与湘鄂赣特委相同,不完全是一种临时的组织,不单是在政治上的指导而且在组织上也有权指导。”该指示还就特委的内部组织建构及未来建构问题指出:“关于特委本身的组织,在割据局面尚未形成之前可设一秘书处,由秘书处兼管各科职务,如在有工农革命军的地方可设一军委,在割据局面形成之时特委组织的作用扩大,可以勘酌情形加设各种委员会。”(注: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第76页。)显然,在中央看来,特委是须相当长时间存在的、领导武装起义和武装割据政权的党的重要组织和层级。
  武装起义时期的特委,与以前的特委有很大的不同:第一,这时的特委,成了负责领导武装起义和创建根据地的机构。第二,这时的特委负责管理省内几个县,有的甚至是几个省交界处的几个县,实际上是省与县之间的党的管理组织的一个层级。第三,这时的特委,实际上不再具有临时的性质,将成为长期存在的组织机构。而这些变化,突破了原来党的文件和章程中关于党的组织的有关规定。这就要求必须对党的章程做相应的修正。
  1928年7月举行的中共六大通过的新党章,对特委的性质和层级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章第4条规定:“本党组织系统”有六个组织层级:支部、区委、县委或市委、特委、省委、中央委员会。对于特委,第14条具体规定为:“特别区(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区代表会议——特别区委员会。特别区的组织如有必要时,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这里,“特别区”几字后面括号内的“几县或省之一部分”的说明,明确了特委的层级地位;而所谓“组织如有必要时”,是说设置的时机问题。该章程第5章“城乡区的组织”第20条规定:“城乡区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接收和批准区委之报告,并选举区委员会和出席县市委或特别区域及省代表大会之代表。”这里,把“特别区域”的地位置于县市之上、省之下,这里的“特别区域”,就是特委所辖的组织区域。该章程第6章“县或市的组织”,将县委、市委、特委并列于一章,而且规定特委“按照一切县委组织条例而工作”,似乎特委和县委、市委又同级,其实不然,此处指的应是内部组织机构情况,而不是指层级(因为特委的层级第三章已明确)。因而同章第22条又规定:“临时县代表大会,或经该县半数以上之组织的要求,或根据省委员会(或特区委员会)的决议由县委员会召集之。县代表大会……选举出席特别区代表大会或省代表大会之代表。”同章第26条还规定:“在省委或特别区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设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别区委指导。”这里的特别区代表大会就是地方特委党的代表大会,特别区委就是特委,都是高于县市党的组织的一个层级。(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4),第298-302页。)这样,党的章程赋予特委是省委之下、县委之上的法定组织层级地位。
    三、特委的作用和历史地位
  大革命失败后,在党制定出正确的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方针的情况下,特委发挥了独特的、难以替代的历史作用。
  第一,党规定特委成立后的政治和组织任务主要是领导武装暴动、建立革命政权。这在前述党中央下发的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的指示,而党的各级地方组织也从思想上认识到特委领导武装起义的重要作用,如1928年3月22日,中国共产党在发动渭华起义时,决定成立陕东特委,该特委于4月1日成立,其任务规定为“指导陕东各地斗争,并准备暴动”。(注:李新、陈铁健总主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通史》4,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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