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汉语语法元理论研究述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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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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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接宾语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类型,这已是对事件角色类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对应着事件的参与者,所以是语义概念。但这里所说的事件角色类型是根据表示事件参与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时的活动方式确定的,它们不是纯粹的语义概念。它们跟汉语界所讲的施受关系不同,所以尽管 不看句子仅仅看事件就能判断哪个事件角色是施事,哪个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个事件角色进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类,却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时的表现属于哪一个类型才能决定。 上文已经论证了语法规则系统中必须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规则,否则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义对应 。西方语法中的主宾语概念一般地讲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 is raining”等例子不仅极为个别 ,而且究竟能不能说是真正的反例也还需要证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宾语反映事件角色的结论。如果我们想让 主宾语概念跟事件角色无关,那就必须建立另外的造句规则陈述用事件角色组成句子的方式,否则就不能说明 在“甲吃乙”这个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无法说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为二者的差 异仅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虑事件角色而定义的主宾语实质上是另一种主宾语,它跟西方语 法中的主宾语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宾语概念。 4.4 用事件角色类型定义主宾语 如果把主语、宾语跟上文所说的事件角色A、B、C类型结合起来,那么有两个事件角色的动词(即二元 动词)就可以考虑把一个角色归入主语,把另一个角色归入宾语。仍然用“吃”事件为例,“甲吃乙”在汉语 中就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需要考虑:“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 由于A、B、C等角色对应事件角色,所以对于同一个事件而言,一个角色只能进入其中的某一类,而不 能进入两类。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吃”事件中的吃者归入A类,被吃者归入B类,那么在由“吃” 组成的句子中有A类表现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如果我们发现在某些句子中有B类表现的成分是吃 者,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开。这时可以说有两个“吃”事件,在“吃[,1]”事件中,吃者 是A角色;在“吃[,2]”事件中,吃者是B角色。 例如,若规定动词前面的名词短语是A角色,后面的名词短语是B角色,那么 15) a 十个人吃一锅饭 b 一锅饭吃十个人 在15)a中“十个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个人”是B角色。然而“十个人”始终是吃者。要想避免把第二句中的“十个人”当成“被吃者”,就必须把两个“吃”分开。否则我们就必须修改A、B角色的定义,允 这个道理很简单。一个参与者在一个事件中只能有一种事件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 事实上是同一个事件,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两个事件。这时原来的一个角色就分成两个角 色,它们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贸易事件,本来是同一椿买卖,从买方看 是一种情况,从卖方看又是另一种情况。[(9)]由于事件角色跟事件对应,事件角色又只能进入一种角色 类型,所以两个角色类型必须对应两个事件角色,要想使同一个参与者具有两个事件角色,也就必须把一个事 件分化为两个事件。 如果把“吃”分化为“吃[,1]”和“吃[,2]”两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可以单纯些;把“ 吃”看成一个事件,A、B角色的性质就复杂些。若把这里的A、B角色分别命名为主语和宾语,那么结论就 是:把主语和宾语定义为事件角色类型时,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的性质就会单纯;不分化动词,主语和宾语 的性质就会复杂。 4.5 几个具体问题 这些结论已经阐明怎样用事件角色类型来定义主宾语概念。例如对于“台上坐着主席团”而言,如果考虑 到“主席团”的某些性质,愿意把它归入宾语,由于有“台上坐着椅子”这种句子,就只能说这是两种意义的 “坐”。两种意义之间有什么转换关系,那是另一问题。如果说这个“坐”跟“张三坐着椅子”中的“坐”是 同一种意义,由于“主席团”跟“张三”是同一种事件角色,就只能把“主席团”跟“张三”归为一类。限于 篇幅,这里不再详述具体的处理方法,只是顺便说明下面几个问题。 &n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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