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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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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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的“VP+的”,如“吃羊肉的”“妈妈做的”等,能作主、宾语,能单独指称事物,例如: 吃羊肉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吃妈妈做的。[作宾语,指称受事] 而有的“VP+的”,如“地震的”、“张三参观展览会的”,不能作主、宾语,而且不能单独指称事 物,例如我们不能说: *唐山是地震的。[作宾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是昨天。[作主语] 这种“的”字结构只能作定语,例如: 这里是地震的中心。[作定语] 张三参观展览会的时间还没有定。[作定语]这是为什么? B.以往的论著已注意到有的“VP+的”有岐义,如“吃的”,可以指称“吃”的施事(如“吃的举 手”),也可以指称“吃”的受事(如“买些吃的”)。但是,不是所有的“VP+的”都有岐义,如“我 给张三的”就没有岐义,它只能指称“给”的受事(所给的事物,如“我给张三的是书”)。那么什么情况 下会有岐义,什么情况下不会有岐义呢? C.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而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有的则不行, 例如: a.他驾驶的车是奔茨车。 (他驾驶的是奔茨车) b.他驾驶的技术很好。 (*他驾驶的很好) a.在河里游泳的孩子是我的儿子。 (在河里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b.在河里游泳的时间不能太长。 (*在河里游泳的不能太长) 这又是为什么? 运用配价理论,就能比较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会解释得比较清楚而又深刻。要知道,“VP+的” 能不能作主、宾语,“VP+的”会不会产生岐义,这决定于以下两点: (一)V的配价数,即V属于几价动词。从配价的角度看,现代汉语里的动词,可分为四类: 1.不强制要求与某个行动元关联的,这大多是反映自然现象的动词,这类动词我们就称它为零价动词 ,记为V[0]。例如: 地震、刮风、下雨、下雪…… 2.强制要求与一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一价动词,记为V[1]。例如: 病、醉、休息、咳嗽、游泳…… 3.强制要求与两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二价动词,记为V[2]。例如: 爱、采、参观、讨论、改良…… 4.强制要求与三个行动元关联的,我们把这类动词称为三价动词,记为V[3]。例如: 给、送、告诉、退还、赔偿…… (二)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的个数,即V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几个。 根据以上(一)、(二)两点,就能说清楚什么样的“VP+的”能作主、宾语,什么样的“VP+的 ”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什么样的“VP+的”会有岐义。具体如下: 1.由零价动词构成的“V[0]+的”,不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制性行动元。 在语法上,这种“的”字结构(如“地震的”)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如“地震的时候”)。 2.由一价动词构成的“V[1]+的”,能作主、宾语,能单独用来指称事物,它所指称的就是V[ 1]所关联的那个行动元。由于V[1]只能关联一个行动元,所以这种“的”字结构不会有岐义。例如: 正在游泳的是我的孩子。 “正在游泳的”这个“的”字结构在这里是作主语,指称“游泳”的施事。这个“的”字结构没有岐义 。 如果V[1]关联的行动元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也就不能再单独指称事物,而且这 种“的”字结构在语法上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 我们游泳的时间是下午4—5点。 “我们游泳的”在这里是作定语,它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3.由二价动词V[2]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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