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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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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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但有岐义。举例来说,“参观”是二价动词, 它关联两个行动元,一个是“参观”的施事,一个是“参观”的受事。在“参观的”这个“的”字结构里, “参观”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一个也没有出现。因此,“参观的”可以作作主、宾语,可以指称事物,会产 生岐义。例如: 参观的到左边排队。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施事] 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 [“参观的”作主语,指称受事] 如果VP中V[2]所关联的行动元只出现一个,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 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参观展览会的是北大学生。[作主语]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展览会”) 已在VP中出现,所以“参观展览会的”这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 没有岐义。再如: 张三参观的是工业展览会。[作主语] 上例“参观”关联的一个行动元(“参观”的施事“张三”)已在VP中出现,所以“张三参观的”这 一“的”字结构就只能指称另一个行动元(“参观”的受事),也没有岐义。 如果V[2]所关联的两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那么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在语法上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试以“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为例,“参观”的施事(张三 )和受事(工业展览会)都在VP中出现了,所以这个“的”字结构不能单独指称事物,不能作主、宾语, 只能作定语(张三参观工业展览会的时候)。 4.由三价动词V[3]所构成的“的”字结构,如果V[3]所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不在VP中出现 ,或者在VP中只出现其中一个行动元,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可以作主、宾语,可以单独指称事物,但 是有岐义。这与二价动词的情况相仿。试以“不给的”(“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没在VP中出现)为例 : 不给的举手。[作主语,指称施事] 张经理我是不给的。 [作宾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不给的是英汉词典。 [作主语,指称受事——英汉词典] 再以“我给的”(“给”的施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我给的是张经理。 [作主语,指称与事——张经理] 我给的是些衣服。 [作主语,指称受事——衣服] 再以“给学校的”(“给”的与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学校的只有周经理一个人。 [作主语,指称施事——周经理] 给学校的我已经准备好了。 [作主语,指称受事] 再以“给鸡蛋的”(“给”的受事在VP中出现,另两个行动元未在VP中出现)为例: 给鸡蛋的请马上来把鸡蛋领走。 [作主语,指称与事] 给鸡蛋的不是我。 [作主语,指称施事] 如果VP中出现V[3]关联的两个行动元,而由于V[3]能关联三个论元,所以由此构成的“的” 字结构仍可以作主、宾语,仍可以单独指称事物(指称另一个行动元),但不会有岐义。例如: 我给张三的是鸡蛋。 [作主语,指称受事] 给张三鸡蛋的一定是他。 [作主语,指称施事] 我给鸡蛋的就是那个人。 [作主语,指称与事——那个人] 如果V[3]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一般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 就不能作主、宾语,只能作定语。例如“我给张三鸡蛋的”就不能单独指称事物,在语法上就只能作定语, 因为“给”关联的三个行动元(“给”的施事、与事和受事) 中心语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人开车的 他吃的苹果他吃的 扩大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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