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价语法理论和对外汉语教学 |
|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8:04 |
|
招生名额的学校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干部群众拥护的 显然,用配价理论来观察说明由动词性词语都在VP中出现了。请看: 我给张三鸡蛋的时候,老李在场。 上面用了“一般”这个字眼儿,所以要说“一般”,因为有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当与事由第三人称代词 表示时,由此构成的“的”字结构虽然关联的三个行动元都在VP中出现了,但是还是可以作主、宾语,还 是可以指称事物,不过只限于指称与事。例如: 我给他鸡蛋的是那个人。 现在,说一说为什么当“VP+的”作名词的定语时,由此形成的偏正结构,有的其中心语可以省去, 有的则不行。这个问题也是用配价理论来解释比较清楚。现在我们把由“VP+的”作名词定语所构成的偏 正结构记为: VP+的+NP 如果NP是V的一个行动元,即NP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可以省去;如果NP不是V的 一个行动元,即NP不是V的一个配价成分,那么这个NP不可以省去。例如“不游泳的学生”,其中心语 “学生”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游泳”的施事),所以那中心语“学生”可以省去。如“不游泳的学 生可以先回去”也可以说成“不游泳的可以先回去”。但是“不游泳的理由”,其中心语“理由”就不能省 去,如“不游泳的理由待会儿告诉你”就不能说成“*不游泳的待会儿告诉你”,原因就在于作为中心语的 “理由”不是动词“游泳”的行动元。再看下面的实例: 中心语不是V的行动元 开车的技术≠开车的 他吃的时候≠他吃的 扩大招生名额的问题≠扩大招生名额的 群众拥护的原因≠群众拥护的 加“的”构成的“的”字结构,就更容易把问题说深说透,也更容易让人理解。总之,配价理论有助于 汉语语法研究的深入,有助于对外汉语语法教学。 下面再举一个实例——关于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问题。 由介词“对(于)”组成的介词结构加“的”后可以作名词的定语,例如: 对(于)考试的意见 对(于)身体的害处 对(于)祖国的感情 关于介词结构“对(于)……”带“的”作定语的问题,以往的语法论著已有所论及,有的已观察得比 较细。譬如,指出不能修饰单音节名词,例如: *对(于)黑社会的仇(比较:对(于)黑社会的仇恨) *对(于)家乡的情(比较:对(于)家乡的感情) 所修饰的名词也不能是具体名词,请看: *对(于)《红楼梦》的论文 *对(于)农村情况的影片 虽然作了上述的描写,而且这种描写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留学生根据这些描写,仍然 会说出不合汉语习惯的话来。例如: *他谈了一些对(于)家庭的话题(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他介绍了对(于)外交工作的原则(所修饰的是非单音节名词,是抽象名词) 这是为什么呢?从配价理论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就变得清楚了。 前面说过,名词也有配价问题。名词的配价表现为该名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不 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零价名词,如“大海、天空、空气”等; 如果只要求与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一价名词,如“哥哥、弟弟、叔叔、 爸爸、爷爷、姑父”等亲属称谓名词,“质量、脾气、价格”等属性名词,“脚、手、锅盖、抽屉”等部件 名词,等等;如果要求与两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从属关系,这样的名词,我们称为二价名词,如“意见、兴 趣、态度、害处”等。还没有发现有三价名词。 最近李小荣运用配价语法理论很好地考察、研究了介词结构“对于……”作定语的情况。她不仅正确地 指出了能受介词结构“对(于)……”(加“的”)修饰的名词只限于二价名词,而且对能受介词结构“对 于……”修饰的二价名词作了很好的概括和分类。她分了以下几类:[③] 1.情感、态度类,如“感情、兴趣、信心、灵感、感觉、反应、戒心、敌意、热情、好感、态度”等 。 2.见解、论点类,如“看法、见解、偏见、结论、印象、意见、感想、观点、说法”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
|
| 加入网摘:365Key
| 新浪ViVi
| 和讯网摘
| 天极网摘
| POCO网摘 |百度网摘| 文章录入:小蝶 责任编辑:小蝶 |
|
上一篇文章: 汉语中的主位与子主位 下一篇文章: 汉语语法结构的兼容性和趋简性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