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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级制到代议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8:24
举产生的 ,是德意志革命的结果,并肩负着德意志人长期对自由和统一追求的重任,议员们也都 学识丰富、志趣高洁、严肃认真、爱国心切,但“议会的毛病是才智、学识和伦理太多 ,而缺少一定的政治经验和政治眼力,只有这种眼力才能认识到,一个真正的政治家应 注意不要固执地坚持次要的东西而达不到主要的东西,从而坐失良机”;(注:《德意 志史》,迪特尔·拉夫著中文版由Inter  Nationes出版,第90页。)第二,德国的资产 阶级自由派本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推行的以妥协达到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战略不 能从根本上触动封建的君主专制政体;第三,国民议会的代表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的 ,不是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集团的代表,不代表任何机构、团体或政党,也没有军事 、财政和行政的权力手段,所以,议会的决定不具备法定效力,制宪成果难以为各邦接 受。
  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失败意味着要求“自下而上”地实现全民族的统一、实行 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德国的失败。但是,国民议会在制宪和统一问题上的探索 仍被认为是德国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真正起源。
      二、普鲁士邦代议制度的产生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德意志工业革命启动,其中经济最发达的普鲁士邦走在前面 ,手工业生产开始向大机器生产过渡。工业革命的启动给普鲁士社会带来了很大变化, 资产阶级发展壮大,现代无产阶级也相伴而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封建制度严重对 立。受到法国革命自由、平等意识的影响,普鲁士逐渐成长的市民社会与专制的君主制 度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迫于革命的压力,1848年5月普鲁士邦在选举参加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代表的同时,也选 出了参加本邦制宪会议的代表400名,虽然代表大多数来自资产阶级,但1848年的这次 制宪会议却是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注:www.Bundestag.de.)在其 后的7个月中,代表们进行了激烈但毫无结果的讨论。最后,由于国王强令议会接受“ 钦定”宪法草案引起议会内外普遍不满,国内阶级矛盾激化。12月5日,国王宣布解散 议会,普鲁士资产阶级自下而上地以代议制的方式制宪的努力宣告失败。
  在法国,国家性质的转变是通过激过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完成的,而在 普鲁士,则是通过改革使社会性质发生转变,然后再影响到国家性质的转变。由于资本 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普鲁士大部分容克阶级的资产阶级化,资产阶级力量逐步壮大,为满 足他们参政议政的要求,普鲁士君主不得不做出了一些让步。1850年政府颁布了修改后 的宪法,按照宪法规定,普鲁士建成一个两院制的议会:上院是贵族院(Herrenhaus), 与英国议会类似,由世袭贵族和由国王授爵的终身贵族组成;下院是代表院(Abgeordenetenhaus),根据三级选举制选出,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年满24周岁的成年 男性选民依纳税情况被分为三级,纳税最多的为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约13.3万人;纳 税较少者为第二等级,约49万余人;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约265万余人 。三个等级人数虽然不同,但从中所选出的议员数目却相同,这样就保证了大资产阶级 在下院的优势。下院行使的主要权力是参与国家经济生活,如批准新赋税以及监督国家 财政开支。因为宪法规定,立法法案可由政府向两院中的任一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必须 首先在下院提出。两院也可以自行提出法案,但法案只有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为法 律。国王对法案具有否决权,政府不经议会产生,也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向国王负责。 19世纪60年代初,普鲁士虽然还是由容克阶级把持政权,而且经常同资产阶级发生冲突 ,但通过议会的参预,这一政权也代表了资产阶级的部分利益,对行政权也取得了一定 的牵制作用,它的这种实际上以立宪装点门面的专制主义统治模式和原则后来被德意志 第二帝国继续采纳。
      三、北德意志联邦会议和德意志帝国会议
  1866年8月,普奥战争结束,普鲁士取得了胜利。美茵河以北的24个德意志邦(包括3个 自由城市)共同缔结了一个联邦条约。按照这个条约,缔约各邦建立了一个联邦制国家 ,通过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并和议会一起制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于1867年 4月由普选产生的议会通过,自1867年7月1日起生效。
  按照宪法,联邦内部各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的行政权归联邦主席团,普鲁士国 王掌握主席团大权。宪法把立法权授予两个权力机构:上院为帝国议会(Reichstag), 是经过普遍、平等和自由选举产生的;下院为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真正掌握联邦 政权。参议院由各邦代表组成,在联邦首相(即普鲁士首相)的主持下讨论并通过由上院 提出的法案以及上院决议,联邦首相仅对普鲁士国王负责,不对议会负责,不能由议会 罢免。当时的普鲁士在联邦参议院全部26票中拥有14票绝对多数,同时又掌握了联邦主 席团,参议院实际上在普鲁士首相俾斯麦的控制下。由此,普鲁士在联邦中的霸主地位 得以确认,“俾斯麦不仅想利用联邦制的(联邦参议院)和民主的(帝国议会,普遍、自 由的选举)因素吸引南德意志诸邦的加入,还想借机实现他‘自上而下’地统一德意志 的道路。”(注:同69页注②,247页。)
  尽管北德意志联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北德联邦宪法并没有包含立宪制度的 民意机构务必坚持的权力。它没有基本权利,没有税收批准权,没有部长负责权,没有 规定议员津贴,代替这些的却是铁的军事预算和联邦首相强有力的权力地位。”(注: 同69页注②,145页。)事实上,这种制度不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普 鲁士君主专制权力的基础上,是为俾麦斯个人设计的。
  187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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