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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级制到代议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8:24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意志统一为帝国,俾 斯麦出任帝国首相。帝国是在诸侯和自由城市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的联邦国家,按照 4月16日公布的宪法,议会由上院—帝国议会(Reichstag)和下院—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联邦参议院由来自22个诸侯国和3个自由城市政府的58名全权代表组 成,它实际上掌握国家权力,有权对提交给帝国议会的法案做出裁决,并有权确定帝国 议会做出的决议,它还有执行权。皇帝是联邦参议院的主席,领导处理其事务。
  帝国议会是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中根据多数选举法原则产生的,每5 年进行一次选举。由各个政党产生的国会议员享受豁免权,不受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在 1906年以前没有议员津贴。制定一项帝国法律需要两院多数的同意。议会对任命首相、 组织政府和行使行政权都没有影响,除财政法案必须由议会审批外,议会提出法案的权 力是有限的。议会由皇帝召开,皇帝有权提前解散议会,但需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从下表可以看出,德意志帝国议会实际上就是北德意志联邦议会的延续。
  附图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为君主立宪的联邦制政体,但马克思在总结德意志的政治 制度的特点时指出,这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 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的国家。”“君主”制 是实,“立宪”是虚,它的议会虽然已具备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式,但资产阶级的民 主政治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并未体现出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议制。
      四、代议制民主议会的诞生—魏玛共和国议会
  一战结束后,德国人民不仅要承担战争的罪责和后果,还面临着国家采取何种政治制 度的重大选择。
  1919年1月19日,原帝国各邦国以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举行国民议会,制定国家 宪法。代表中占五分之四多数的是三个反君主制的共和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中央 党和德国民主党,它们决定建立一个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在魏 玛召开,议会代表选举社民党主席艾伯特为国家总统,并授权他的党组建新内阁,新内 阁向国民议会负责,同时还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听取各邦的意见。1919年8月11日 国民会议通过了新宪法,8月14日宪法经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是近代以来在欧美主要资 产阶级国家中产生的最晚的一部宪法,因此得以在形式上把欧美各国宪法的精华融为一 体,成为一部具有民主特色的宪法。
  根据宪法,魏玛共和国是一个代议制的和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 原则,强调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Alle  Macht  geht  vom  Vollk  aus”),在法律上国 家权力的基础来自人民的意志,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国民议会行使的立 法权具有第一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则由总统和政府分享。国民议会(Reichstag)作为全 体人民的代表真正拥有主权,应该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受到美国议会模式的影响,魏玛 共和国的议会也是总统制的议会,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由议会决定, 总统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不向议会负责。而作为历史上皇帝和国王绝对权力的回响, 共和国授予总统的权力是任何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的国家元首都无法比拟的。宪法的48条 规定的“紧急状态法”(Notmaвnahmerecht)更授予总统在紧急状态下解散议会重新举 行大选的权力。因此,在魏玛共和国,总统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议会。
  新宪法还规定,共和国的代议机构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国民议会和代表各邦政府利益的 联邦参议院(Reichsrat)两部分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 比例代表选举制(Verh@①lniswahlrecht,即议员数目可变的比例制,在当选基数为一 个选区中每6万选民选举一名议员,选区中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分配多少个议席,当选 后多出的选票分配给本选区竞选联盟中的其他候选人,或按照有利于选举提名的原则在 其他选区分配),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注:《德国通 史简编》,丁建弘、陆世澄主编,1991年2月第一版,第598页。)联邦参议院由各邦(18 个邦)的政府代表组成,作为咨询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参议院主席由各 邦代表轮流担任。参议院可以对国民议会的法案提出异议,当两院不能达成一致时,由 总统决定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推翻参议院的反对。经两院通 过或全民公决后,再由总统批准和公布。另外,在1920年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国家经济 委员会(Reichswirtschaftsrat)被视为议会中的第三院,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 立法,对提交国民议会之前的含有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内容的重要法案进行审议。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已经从以议会粉饰门面的君主专制制度,过渡到了资产阶级民 主制度,宪法继承了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民主传统,进一步发展了法兰克福民主宪法的 民主原则,向人民描述了一个“几乎完美无瑕的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这个代议制符 合现代议会的主要特征,与美国的总统制议会模式相同,是德国现代议会的开端。
  然而,这一制度也带有先天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如上文所述,在 刚由君主专制的政体转向民主共和国的德国,受到历史习惯力量的影响,总统的权力在 实际上大于只有投票权的议会。共和国后期,在政局动荡、政府和议会中出现混乱的时 候,政治大权由于实施紧急状态法而落入总统手中,为野心家的谋权篡位提供了条件; 第二,比例代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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