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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历史与伦理的评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8 3:09:10
共选择”会增加“交易成本”,只有“双方交易”才能使产权变迁的“成本”变得最小。 
      同样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盛洪又提出“交易先于产权”的观点,即认为对于产权不明晰的公共资产,有权者可以先拿去“交易”再说,一“交易”,“产权”也就自然解决了。这就与自由主义伦理学中诺齐克(Nozick)的“低调正义”发生了冲突。因为按诺齐克的说法,“获得的正义”(Principle of acquisition)优先于“交易的正义”(Principle of transfer),亦即人们必先公正地获得产权,然后才谈得上公正地交易。而在中国现有权力配置格局下,“交易先于产权”而且排斥“公共选择”的过程是怎么一回事,并不难理解。盛洪却认为他所掌握的“案例”表明,这正是中国成功的关键。 
     
    二自由主义的立场 
     
      显然,以上几种论点的共同之处就在于否定了经济改革过程的起点公正原则,尤其是否定了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初始分配中的“获得正义”原则。这就使中国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完全不同于西方社会。 
      在西方,诺齐克提出了最“保守”最“低调”的正义理论:一个所有者,只要他最初的财产来源清白(符合“获得正义”),此后的财富增殖又完全通过自由交易,而没有强制与欺诈,(符合“交易的正义”),则最后即使他富可敌国,那也无可指责,即完全符合“持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es)。他可以自愿慈善,布施穷人,但国家不能强迫他(例如通过累进税等)与别人共享财富。 
      当然,诺齐克强调这种“持有的正义”必须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要其中一个环节不正义,其后的环节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如果所有者最初的本钱来源不清白,则哪怕此后他一直实行公正的自由交易,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必须受到诺齐克正义的第三原则即“矫正的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之干预。 
      对诺齐克的说法,罗尔斯(J.Rawls)是不能同意的。他认为即使财富的积累符合“获得正义”与“交易正义”,其结果也必须受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of justice)的限制,因此国家应该对清白致富者也实行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措施。 
      但是,罗尔斯讲的只是消费的“分配”,他并没有质疑资产的分配本身。因而比罗尔斯更“激进”更“高调”的批评者大有人在,如以麦金太尔与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更不用说社会民主主义各派。他们批评的重点是罗尔斯,而诺齐克已经被认为“保守”得不值一驳。至于比诺齐克更“保守”更“低调”的理论,则人们闻所未闻。 
      所谓科斯定理,即“权利的初始分配无关紧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交易又充分自由,则经济效率就会实现最优”,这是一种关于效率而不是关于正义与伦理的说法。 
      科斯讲的“交易先于产权”,用的是18世纪英国产业革命中产权立法的例子,而18世纪的英国并不存在公共资产的私有化问题,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定义从不严格到严格的问题。因此科斯的理论并不是用来挑战诺齐克的,而是用来挑战凯恩斯的。 
      科斯在西方有众多的批评者,他们在伦理问题上都持比科斯更“高调”的立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科斯的立场出发看看其学说的伦理意义,这是不会有过于“高调”之嫌的。 
      科斯与其他新自由主义者反对的“国家干预”,是凯恩斯式的或福利国家式的干预,而不是斯大林主义式的国家强制。与后者使用政治强权剥夺公民财产、而且归入国库的财产便进入“黑箱”、其管理者既不由公众授权又不受公众监督的情况不同,前两种“干预”都是在尊重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 
      凯恩斯式的干预,主要是政府以无形税(增发通货)方式扩大开支,增加信贷,刺激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过剩问题。而福利国家政策则主要是政府以有形税(累进所得税)方式对国民收入进行二次调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惠及大众。 
      在西方的条件下,无论无形税还是有形税,公众作为纳税人的权利是受保障的,由他们的纳税所维持的政府要征得他们的认可,要对他们负责,由此形成的资源流向受到民主制下的公民即纳税人的监督。 
      对这一切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出异议。新自由主义者既没有指责政府强制或剥夺了公民,也不认为国家干预与权贵利益有什么关系。这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自由主义者(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把国家干预抨击为腐败之源、权贵利薮是不同的。新自由主义者对国家干预的指责,主要是一个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而从不涉及公正问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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