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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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3 22:0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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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笔者现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唯利是图则是从事商业贿赂者的主观动机。 (二)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很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可以认为,商业贿赂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的扭曲,然而,人们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却是永恒的。为此,商业贿赂的产生,有其普遍的市场条件,制止商业贿赂的工作,也就成为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三)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必然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有人就曾直言:“类似问题到处都是,你管得了吗?”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蔓延的腐败现象是其孳生的土壤。事实上,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四)滥用优势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特点。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同时也成为现阶段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 (一)隐蔽性强。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二)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三)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货币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佣金、回扣等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巨大危害 (一)破坏了竞争机制。市场竞争的正常目的,显然是要求经营者在比商品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这就造成价值规律不可能正常发挥作用,预期的市场目的也无法实现,还会助长其他违法行为,如对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起推波助澜的作用等,构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若不制止,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二)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败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土壤。同时,商业贿赂又对腐败进一步加深,起着催化剂的作用。贿赂、回扣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而且,为掩盖其违法活动,有的经营者阳奉阴违搞两套账,订立攻守同盟应付检查等行为,进一步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财经制度,践踏了诚实信用的尊严,还使少数经办人得以趁机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直接吞食差价中饱私囊。商业贿赂为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提供了方便条件,成为孳生腐败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面广、腐蚀性强,其污染和破坏社会风气的恶劣程度有目共睹,不可低估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三)损害了公众利益。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给付和收取回扣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国有资产大量投入公益企业,以及如医疗卫生等特定服务行业,发生回扣以后的高价、高额的服务费,最终必然由接受服务的公众承担。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群众气愤地称那些包装精美、价格昂贵的药物为“回扣药”;面对那些地基不牢、刚通车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轰然倒地的“回扣楼”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药”、走“回扣路”、住“回扣楼”的多数还是广大普普通通的消费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要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破坏了合理分配。合理的竞争能准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资源及劳动的不合理流向了行贿者一边。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渠道,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原因。 (五)孳生了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和谐与稳定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对策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笔者根据当前国内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的形势,提出以下预防对策。 (一)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的发生。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各类财务报表、帐薄、票据的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各行各业自上而下要研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要严格工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达到彻底杜绝"我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特权思想的良好效果,如电力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公开招标等。 (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廉政。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利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 (五)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电力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让其不敢犯罪。同时,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真正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另外,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党政纪处分条例》,对因商业贿赂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干部职工,凡是按照相关规定能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就给予"双开",从而与检察机关形成工作合力,严惩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浅议当前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措施 腐败是困扰着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极端表现为贪利职务犯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加大力度加强和改善司法,依法惩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国企贪利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国企形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示,对于全国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电力企业职工的职务犯罪,不仅有损于企业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打击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电力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浮出水面,案发率远远高于其它行业。综观近几年来电力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都是由行业不正之风引起的腐败行为,由腐败行为诱发的职务犯罪。预防和治理电力企业的职务犯罪不仅是企业践行“三个代表”的要求,更是国家电网企业搞好优质服务的时代要求,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刻不容缓。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 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从刑事法学的角度而言,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危害的严重性、认定的艰难性、明显的行业性、手段的智能化及查处的艰难性等七个特征。 二战以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继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他们最甚的问题之一就是官员的腐败问题。腐败活动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许多国家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腐败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烈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不符,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 近20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伴随着巨大的辉煌,腐败现象的黑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已引起党中央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特点 首先,从实践来看,电力企业职务犯罪也存在着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共性。比如: 1、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 2、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 3、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 其次,电力企业的职务犯罪诱因主要是行业不正之风掩盖腐败行为,腐败行为滋生不正之风进而诱发职务犯罪。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有它特定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主要类型有:一是以电权谋私型;二是利用行业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型;三是利用岗位优势贪污、挪用电费型;四是利用工程建设搞钱权交易型;五是网改后农电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型等。均属行风不正和谋取个人私利的腐败现象。 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应该是权力的失控。 国家权力是根据国家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国家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具体到电力企业的职务犯罪产生原因有如下几点: 1、权力的相对集中,直接导致了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多发和易发。 据一位从事电力设备的销售代表介绍,电力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门槛较高,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容易导致权力比较集中。他说:“电力行业客户群比较集中,根据我的经历,在一个市场做单一的产品,往往相关的决策人只有两三个,销售的工作也是常年围绕这两三个人来做。”一方面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是少数主管人员左右竞争的结果,致使电力系统有关主管人员成为电力用户、电力设备销售人员争相行贿的对象。 2、监督制约的形式化,从客观上给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提供了空间。 电力系统属于行业垄断部门,缺乏竞争机制。虽然也象其他行业一样,有自己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其纪检部门也存在形同虚设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3、电力设备行业对销售队伍管理的不规范,是导致电业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是贿赂犯罪)的外部诱因。 电力设备的销售人员往往用行贿的办法“摆平”和电力部门的有关关系。某些生产厂家放任甚至鼓励销售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竞争。有的销售人员主要的推销手段就是拉关系走“后门”,采用好处费作为推销产品的“敲门砖”、“撒手锏”,利用电力系统人员手中的审批权、采购权控制电力设备购销环节。 四、电力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大基础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动机。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方针。预防贪利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则是这项基础工作的基础。 1、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电力企业重点培训课程,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企业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利用集中的时间,使受教育者获得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其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模式。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关单位有必要将廉政教育内容列为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企业廉政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 2、电力企业应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组织企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诱因。 1、健全用人制度。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明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把好入口关。 2、规范财务制度。首先,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上岗证书之外,还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内容分职业道德和基本操作两个方面,在培训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把培训工作落在实处,不流于形式,从而促使财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其次,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财会人员因惧怕企业领导手中的“生杀”行政大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屡开绿灯,这实际上是纵容了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针对此种现象,可让会计人员由政府某个职能部门直接委派,实行垂直管理,人事和工资均与企业脱钩。 3、落实惩罚制度。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保持法网的严密,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对企业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尤其对于财务人员加强监控,对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领导的违法犯罪开绿灯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依法治企,健全贪利职务犯罪网络建设,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 1、只有依法治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健全公司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组织:党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重大决策和实行监督;其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法规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第三,各级组织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严密的科学管理机制。 2、法律监督部门要建立贪利职务犯罪的大预防网络,利用法制讲课、巡回排查、检察建议的方式约束和监督企业领导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 3、家庭、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社会舆论要形成合力,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感染人的情感、震撼人的心灵、涤荡人的灵魂、约束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发生。 总之,预防电力系统职务犯罪,要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强化执行力度,增强合力,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使之“不想”腐败,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使之“不能”腐败,以监督查处为手段,使之“不敢”腐败。 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 近年来,电力系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下大力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工作,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为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极少数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而腐化堕落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这种人为数虽少,但危害不小,不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而且还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社会形象。因此,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电力系统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是电力系统当前面临的现实而紧迫的课题。笔者现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对开展预防电力系统干部职工职务犯罪作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主要呈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案件居首位。二是单位行政一把手居多。 当前电力系统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权钱交易型。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利用自己手中权力,索贿受贿。在滥用权力的过程中,一般为暗箱操作,知情范围小,缺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二是玩忽职守型。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国家和集体资产。 三是私占公款型。 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是放松世界观改造,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干部经受不住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成了权力、金钱、美色的俘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是最主要的根本原因。特别是领导干部,随着职务的升迁,就以工作繁忙等借口,逐步放松政治理论学习,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如原南京供电局雨花分局局长丁致海,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他对腐败和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尖锐性认识不足,平时只忙于业务工作,不注意自己的世界观改造,看自己进步的一面多,正视自己的缺点少,头脑中党性原则、职业道德逐渐淡化,使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占了上风,金钱的欲望逐渐膨胀起来,失去了免疫力,进而把别有用心的“报恩”、“答谢”当着理所当然。一个人的思想改造是无止境的,同时又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因为人的思想每时每刻都要受到客观外界的影响,不接受好的影响就必然接受坏的影响。一个人的学习、改造一放松,就等于在歧路上迈出了危险的第一步,进而越渭越远。 二是追逐一己私利,抱有侥幸心理。老子说过:“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大凡犯罪无一不是从追逐私利开始,以走向犯罪告终。应该说,近几年来,电力系统干部职工的工资相对于其他行业要高一些,干部职工家庭绝大多数经济都比较宽裕,但为什么还有一些人在到处捞钱呢?其原因就是他们私欲膨胀并抱有侥幸心理。如原省电力器材公司副经理喻德金在燃料处任职的时候,他还能考虑到燃料处是个有实权的部门,全局上下都盯着,因此他做事还比较谨慎。虽然他多次为他人谋私利,但还不敢大肆受贿。当他离开燃料处后错误的认为,自己已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了,而且在位的时间也不会长了,于是对自己放松了要求,并对受贿抱有侥幸心理,对曾经在电煤业务上给予照顾的单位送来的钱物来者不拒。 三是不正当的竞争,使行贿者大行其道。电力的发展带来的基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增加,成为一些心术不正之徒谋取私利的机会。在基建工程项目和设备采购等未推行招投标机制前,在施工队伍的选定、工程造价的审核、工程量的验收、设备物资的采购以及财务结算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指定施工队伍、指定设备生产厂家,个别败类在工程和设备验收中,与乙方相勾结,高估冒算,以次充好。一些施工企业和生产厂家,为能争得电力市场这块蛋糕,便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致使电力系统一些意志不坚定者被拉下水。 当然还有其它诸如对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原因。 三、预防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但是,采取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其发生,则是可能的,如何抓好预防呢?本人认为要突出“三抓”: 一抓教育,增强电力系统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意识。腐败行为是腐败意识的外化,当腐败意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逐渐膨胀,成为人的主导力量时,腐败意识就会化为腐败行为,“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往往起源于最初的微弱的腐败意识。可见,沾染腐败意识是走向腐败深渊的第一步,遏制腐败意识的蔓延是消除腐败的第一道防线。与其他政党相比,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特色之一就是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强调思想建设,思想教育是一种主动,自觉的防范,是基础工程,通过思想教育,可以提高反腐败的认识和政治觉悟,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正确看待权、欲、利,通过思想教育,将干部培养成廉洁为民的公仆,将职工教育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抓制度,形成完善的权力约束机制。在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前提下,电力系统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的有关制度。对各级领导干部,要在严格执行党纪条规和企业各项廉洁制度的前提下,着重完善两个约束机制。一是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机制。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就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它给职工群众以希望、依赖和信心。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首先来自班子每一个成员的自我约束,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主观上的努力,使领导班子成员逐步达到思想言行上的自我完善、政治和业务素质上的提高,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实际生活工作中要自觉规范自己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以身作则戒权钱交易,戒以权谋私,戒贿赂和酒色腐蚀,为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抵制和消除腐败现象做表率。二是健全和完善权力约束机制。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发,着重落实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配套,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的监督约束。一要做到权责统一。对所属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在授予一定权力的同时,按照工作职责,明确职权划分范围,落实应尽的责任,完善考核奖励措施和处罚规定,定期检查和考核奖惩,杜绝超越职权、独断专权和防止权力失控。二要实行权力制约。在各级党政一把手之间、一把手与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根据企业实际分工,大事集体研究,小事分工负责,决策权力不能集中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防止职权过分集中,而造成权力制衡。当前要抓好企业经济往来中权力制约,规范对外交往行为,凡涉及企业重大决策、大的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大额资金管理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实施,以避免决策上大的失误或发生经济违纪问题。三要加强权力监督。根据电力系统生产管理的特点和经营管理、基本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上下统一、前后衔接、内外配套、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监督机制。当前尤其要注重提高企业党组织对领导干部使用权力进行监督的权威性和制约的有效性,使各级领导干部能自觉地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抓“五防”,把预防职务犯罪延伸到每一个角落。一是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防止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单独依靠哪一个部门开展预防,其预防面是有限的,预防是苍白的,预防效果也是微弱的。二是防止片面强调预防或打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打击职务犯罪,本身是对职务犯罪的最好的预防,离开打击搞预防,预防就会失去支点,各种预防措施就会缺乏针对性和约束力,达不到预期效果,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三是防止将职务犯罪预防对象局限于具有犯罪危险的行为人,坚持预防对象面向全体工作人员。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天生犯罪的人,也没有永恒不变的罪犯,任何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所有人员,即使今天是守法者,也不能保证其永远守法而不犯罪。四是防止只预防贪利性而忽视预防渎职性和侵权性职务犯罪,坚持全面预防的方针。五是防止只预防自然人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法人犯罪,坚持预防个人和单位两种对象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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