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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
所谓机制,大体有三方面构成,一是明确的目标,二是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三是使之反复运行的程序。比如汽车运行,首先要有行进目的地,其次要有交通规则,再就是要有加油、开门、打火、踩离和器、挂档、踩油门、把方向盘、鸣笛、转向等一套运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机制也是有三方面:一是总目标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体目标是“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二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就是渊源、原则、实体、程序、道德纪律五个规范;三是执法行为运作的程序即办案流程。我们现在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就因为我们的办案流程太原则、太粗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权利过大。所以,我们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机制建设的重点应放在明确、细化、具体、严格办案流程上,尽可能地缩小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美国曾经出现了判罚三百年的案例,我们听起来觉得很可笑,但他几乎不给执法者以自由裁量权的立法原则还是很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的。所以,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更加细化的执法办案流程,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应制定试行适合本院实际的办案工作流程,同时,人大、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应加大对不规范执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力度,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只有这样,我们的检察执法行为才不会随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随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随领导人的意志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随政治形势的改变而改变、行政政策的改变而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改变而改变。有了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检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就成为必然,只是速度快慢而已。
4、建立符合当前检察实践需要的办案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是全部检察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管理的核心。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体系,是通过一个完整的科学查办审理案件的规程来约束检察官的办案行为,并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办法来评价检察官的办案绩效,从而达到对管辖各种案件质量实行内部统一的监督管理。在现有检察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办案规则,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定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机制的框架。
①确定办案质量管理标准和管理目标。检察机关查办审理的案件质量,应当使外部与内部质量标准相适应,政治、社会与法律标准相协调,程序与实质标准相统一,各不同办案环节质量标准相对应。而笔者认为,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则是实体性的质量标准与程序性的质量标准相统一。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而且影响很大。检察机关在制订办案质量标准时,应当努力排除这种错误观念,贯彻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和精神。实际上,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极少实体裁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既是侦查与审判之间的承前启后环节,也是对整个诉讼过程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主要是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程序来实现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因此,程序性的质量标准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管理必须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质量方针和目标对质量标准的制订以及由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构成的质量体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和影响。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要以群众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目标,旗帜鲜明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管理的目标,并以此为宗旨确定质量标准和质量体系。
②完善办案规程,多种质量管理方法并用。办案质量管理体系,可以看成是以制订质量标准为基础、以质量检查和统计方法运用等方法为手段、以质量发展、质量维持和质量改进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在实践中,人们常常过度依靠质量检查,以为成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如检务监察等)对办案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即所谓全程监督,就能保证办案质量,忽视了专门化的检查机制的局限性。一方面,质量检查人员与直接办案人员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束缚了其他人员关心办案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随着立法的发展,程序法和实体法都进一步复杂化,对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数量要求都越来越高,专门的质量检查的效率并不高。监督只是管理的辅助职能,质量监督也只能是质量保障体系的一小部分,要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办案质量管理。首先,从根本上说办案质量不是检查出来的,而是检察官工作的结果。检察官职业能力的充分发挥对办案质量具有决定性作用。统计方法的运用和质量检查方法一样,虽然具有一定引导和督促作用,但都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它必须以过程质量管理方法为支撑和基点,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对于大要案的办理,为了保证办案质量的零缺陷,必须综合运用过程质量管理方法、系统质量管理方法和可行性方法。
其次,追求零缺陷是质量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在实践中人们往往误解或误用了零缺陷理论,把办案过程质量管理的目标扩大到办案结果质量管理的目标。我们固然要追求零缺陷,但是要把这种追求限定在办案过程的管理之中,不宜把零缺陷的管理目标扩大到所有的案件或所有的办案环节,尤其是对于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改判率、无罪判决率,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就不要求做到100%,否则,可能扭曲有关法律程序,违背立法宗旨。最后,办案规程对提高办案质量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根据检察机关查办审理的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赔偿案件确定相应的诉讼规则,具体细化办案规程,明确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以此约束办案人的办案行为,保证办案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如审查批捕工作规程、审查起诉案件工程规程、审查二审案件工程规程、审查刑事申诉和赔偿案件工作规程、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规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规程等。以自侦工作规程为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规程,应明确初查案件的管辖、审批权限、审查程序、立案标准、立案审批权限及程序、备案方式等。
③突出重点,建立全体检察人员参与的办案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办案质量不仅仅是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的事情,而是全体检察人员的事情,检察系统或检察院内部各个部门和各个层次的人员的工作都可能对办案质量产生影响。办案质量问题也不仅仅是办案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办案和管理等方面问题的综合反映。换言之,保证办案质量是全体检察人员的责任。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之本、检察工作之本,只有让他们充分参与,并发挥才能和作用,才能使检察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同时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使每个检察人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是特定的、明确的,并且是相对应的。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应当得到保障,检察一体的原则也应当坚持。同时,在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管理机制中,仍然要强调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对办案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应在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公平公开的原则指导下,建立办案岗位责任。包括办案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责任、主管检察长审批责任、检察长审批责任、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案件责任。对岗位责任人在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有关诉讼规则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的规定,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同时,对确定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明确其案件质量管理责任,以保证案件质量保障机制的落实,保证案件质量的考核及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④严格检查考核制度,把全部检察工作纳入其中。办案质量的形成是一系列执法行为和管理过程累计的结果,严格检查与考核更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办案质量管理既要关注办案的全过程和办案工作的各个方面,也要关注与办案相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的管理状况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简单地说,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管理应当包含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改进立法和规章制度的质量的研究;二是对办案工作和相关怀法行政事务的质量管理;三是对办案过程的质量控制;四是办案效果的评估和控制;五是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社会形象管理。要通过对这几方面的检查与考核,严把质量收口关,确保办案质量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考核的基本方法是对办案质量进行量化,如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的办案责任目标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在对办案过程的质量控制方面,检查是指定期由各内设部门对所查办审理的案件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抽查式复查,由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进行专题评判、分析和研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考核是指年终对各种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考评,由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对各部门考核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确定下一年度的质量目标。例如,自侦案件年度内办案质量的考核内容,应包括立案数与初查数的比率;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实刑数与有罪判决数的比率。每年的案件质量考核是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终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综合考评,按照累积分数高低的排序来确定各部门及个人的办案成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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