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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漏缴”的几点议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因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6:23:06

  报载,XX市审计局日前审计了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2002年度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保基金的征缴情况,并延伸审计了146个参保单位。审计发现,有半数单位存在漏缴社保费问题,漏缴金额843万元。(见7月30日《XX晚报》)作为首善之区的首都XX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征缴情况便可想而知了。

  社保费漏缴的发生面积何以如此之大,原因是什么?XX市审计局的答案是:除参保单位的自身原因外,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不足,征缴稽核工作力度不够,对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力也是重要原因。应该说,XX市审计局的说法是实事求是的。不过,由于“漏缴”和“漏征”尚有区别,因此,这个问题仍然值得一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无一例外的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单位“漏缴”社保费,不过是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而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的强势和劳工的弱势日益显性化。前者的表现是,它可以摆脱所在国的束缚,在全球范围内劳工成本最低的地区寻找投资场所,而且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后者却表现为普遍过剩,处于被动或被选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获得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便会千方百计地压低职工的工资福利,以维护人工成本的比较优势。这是“经济效益好、职工个人收入高的单位应缴未缴的现象尤为突出”的根本原因。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国家在再分配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即既缺乏有效的对高收入者进行高税收和对低收入者转移支付的政策手段,又存在监控不力的问题。

  就社保经办机构来说,征管力量不足是个普遍现象。这一点,只要把社保经办队伍同税收队伍作一简单比较就会发现,不论从队伍数量上,还是手段措施上,两者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问题不止于此。因为还有一个如何看待自觉不自觉“漏缴”行为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有一个收益和成本问题。如果对不讲诚信的漏缴者不予处罚,或处罚力度不够,使漏缴的收益大于被处罚所支付的成本,则势必在客观上助长漏缴之风愈演愈烈。而如果依法缴费单位得不到应得的利益,“漏缴”的单位反而得到了很大好处,那么,社会就不可能要求所有企业都讲诚信了。诚信是一个成熟社会的最高理念,是应该得到广泛认可的价值基础。而且,诚信,首先应该成为市场规则,市场规则不健全的责任则在于政府。原因在于,企业讲诚信,需要依赖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而这个法律环境,需要政府提供。由此看来,这里仍有一个转轨机制的制度缺失问题。所谓的制度缺失,包括了制度短缺和执行失范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通常所说的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问题。前者表现为需要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步伐,后者则表现为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未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中国的人力资源有着价格低廉而素质相对较高的特点。在过剩的背景下,丰富的人力资源自然成了招商引资的竞争优势。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故意压低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甚至置中央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规条例于不顾,这在全国并非个别现象。这种做法,就不自觉地站在了职工利益的对立面。而明知有的企业隐瞒职工工资基数,少缴或拒缴社保费,却不管不问,以此创造所谓“投资环境”,这就以牺牲职工利益为代价了。至于征缴稽核力度不够,或对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力,在一些地方则表现为行政不作为。转型期的经验表明,不作为,并不能使矛盾自行消解,反而会使矛盾潜性化的积聚起来。其结果,不仅将增加未来的治理成本,而且也将大大迟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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